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
1为规范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秩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托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稳定热源,通过城市供热管网向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供热相关管理工作。
4.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产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支持开发节能效率高、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
5.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实施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建设项目,对房地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
6、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和供热发展计划。
7、供热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供热建设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连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工程的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等待
法律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