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监狱与刑法故事(100分)
1.鸦片战争前,刑法主要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法典》。
2.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主要成为西方半殖民地化的工具,原有的法律和法典已不能满足以前的需要,而西方文明的传入也改变了清朝原有的刑法制度,主要表现为:
清代现行刑法(1910体例变革,民法刑法分离,废除酷刑),新刑法(1911总则,介绍刑法内容原则)。
但遗憾的是,辛亥革命后清朝很快灭亡,但这些刑法并没有随着清朝的灭亡而灭亡,而是基本上被民国吸收和继承。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大清监狱法草案》。
《清代监狱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于1910年,由日本著名监狱学家小和重二郎执笔。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
在“法统”的封建立法体系中,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从未制定过独立的狱典,狱法主要列在各个朝代的大法中。如唐代的《唐律》、宋代的《宋刑制》、明代的《大明律》。直到清末,中国古代以刑事制度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和以屈辱、惩罚为目的的监察制度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挑战。而且,一批对时代敏感、勇于创新的地主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开始形成学习外国以改革救国的思想,进行改革强国的尝试。后又提出“妥协各国大同之良规,采纳近代最新学说”,从而逐步完善了晚清“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政治法律制度,向资产阶级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当司法部的监狱制度急需改善,并得到一些全副武装、倾向改善的地方督抚的支持时,特别是为了满足清政府“仿宪政”的需要,监狱法典的制定被提上了变法修律的日程。
为了制定法典,清政府翻译了一些西方国家和日本的监狱法规和监狱学专著。派人去日本考察审判和监狱改革,参加第八届国际监狱大会。1908年,清政府正式聘请日本著名监狱学家小和重二郎起草草案。1910,草稿起草完毕。但由于武昌起义的成功,草案没有颁布。
草案共14章241条,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第一章是总则,确定了监狱的类型,规定监狱分为监禁监狱和羁押场所三种,即“安置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和“实体”监狱。看守所“是关押判决未决的人的地方”,包括未决监狱、缓刑中心、民事监狱等。,属于“合法”监狱。一般原则还包括监狱的监督权和囚犯待遇。按照中国的历史习惯,“监狱归司法部管辖”,监督机关是司法部,监督方式是“巡读为上”。司法部官员、法官和检察官可以每两年访问一次监狱,监督和威慑囚犯,总结监狱管理的成就。狱中人的待遇是:不要伤害狱中人的身体。监狱结构和卫生设施应当对囚犯的健康无害。如果囚犯在监狱中遭受痛苦,他可以起诉监狱官员、监管官员办公室或巡逻官员。第二章和第十四章是分则,内容多样,主要是关于监禁、拘留、看守、操作、训导教育、用品、卫生医疗、生与死、访谈录与书信、奖惩、取得、赦免与减刑、暂予释放与假释等各项规定。
《草案》是清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统治,屈服于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对监狱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因此,在建立模式制度时,很难摆脱中西监狱的平衡,它成为了一个既有监狱理论原则又有传统监狱制度的拼凑品,深深地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烙印。但作为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草案以教育惩罚理论(重在教育罪犯)和教育改造原则为基础,为改革中国封建重刑主义下腐朽的监狱管理、简陋的监狱和悲惨的监狱制度开辟了前景。而且,草案作为一部部门法,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监狱立法的一次尝试。无论是条文的体例结构,还是条文的内容,都改变了封建制度中“法条合一”的刻板印象,成为北洋军阀政府1913年颁布的《监狱条例》的蓝本,其大部分条文后来被国民党政府在制定监狱立法时采用。
清代监狱中的黑暗与潜规则
清代文学家方苞写下了他在狱中的所见所闻。即使在今天,监狱里的公权力也是私人的,政府的权力被那些囚犯用来为自己谋利。手段之残忍,犹如人间地狱,实在令人发指。
方苞在文中说:康熙五十一年(1712)三月,被囚禁在刑部大牢里。每天看到三四个犯人死去后,他就把他们从墙洞里拉出来。看到他的惊讶,原来同牢房的洪洞县杜县长走过来告诉他,还不错。今年气候不错,死的人不多。往年发瘟疫的时候,每天死十个人。
方苞问这是怎么发生的。杜县令道:“监里有四个老狱吏,各有五间房。犯人只开中间一间的窗户和天窗通风透光,旁边的四间不开窗,但里面往往有200多名犯人。每天晚上,监狱的门都是锁着的,直到天亮才打开。囚犯们在里面拉屎撒尿,气味极其难闻。冬天,一些可怜的囚犯睡在地上,没有被褥。他们怎么可能不生病?所以,半夜有人死了,活人就得趴着和死人头着地。监狱里的病是会传染的,当然死的人更多。”
说到这里,杜县长痛心疾首地说:“真是可怜。那些杀人盗货的劫匪和惯犯,精力极其旺盛,但基本没病。病死的其实是被指控或牵连犯罪的人,或者是作为证人被临时拘留的人。你不觉得这很可笑吗?”
方苞问:“顺天府不是有一个监狱,北京五城的军事力量乌石衙门不是也有一个监狱吗?为什么刑部的监狱里有这么多犯人?”杜县令道:“你不知道这几年,只要案子稍微重一点,顺天府和武城军部、军部钦差都不敢管了;掌管北京九卫的步兵司令逮捕的犯人也关押在刑部监狱;衙门里的文员、狱官、狱卒都认为关的人越多越有利可图,所以稍有牵扯,就会想尽办法抓。"
说到这里,杜县长叹了口气:“这是鬼门关。进来的话,不死也得脱层皮。不管你有没有罪,我先给你戴上脚镣和手铐,让你吃很多苦。等你受不了了,我就进来劝你找个担保人,然后估计你家里有多少财产可以勒索。这些人瓜分了勒索的钱财。比如把脚镣和手铐去掉,放在旧监狱外面,要花几十两银子。至于那些挤不出油水的可怜犯人,那就倒霉了。把他们戴上刑具,用来警告其他犯人,这是不礼貌的。”
据说山西阳高县有个叫黄生的人,无辜牵连进了监狱。犯人们先把他用铁链锁在便池上,铁链套在他的脖子上,他不能坐下,只能靠着栅栏蹲着。被关押了半天之后,囚犯们出来和黄生商量价钱,说:“你觉得舒服并不难,就看你愿意出多少钱。你看,里屋有被褥和桌子。想吃什么就吃什么,但是要有条件住那个房间。”当黄生问他条件如何时,囚犯们说:“进入那所房子要花费50只鹤。你要再花三十吊,我帮你解链子;地下铺也是二十吊;住高铺位,增加30台吊车;如果你想吃蔬菜,甚至鸦片,我们可以为你做,按时间,按长包装,我们可以给你打折。反正是有代价的。”
不幸的是,这个黄生当时身上没带钱。犯人们见谈了半天也没什么收获,怒不可遏。他们围住他,把他打死,并站了一夜作为惩罚。第二天,家里就送钱把他放下了。
都说死刑犯是最难敲诈的,但刽子手的敲诈更令人震惊。例如,刽子手经常派他的同伙去和亲戚谈话。其中,想年中被砍的人威胁说:“你若顺从我,就先刺心脏,给个痛快;不然人被砍了四肢还是会生气的。”对那些被判绞刑的人,他说:“如果你服从我,你拧它就会死;不然就拧三次,让他慢慢死去。“就算是判了斩首,也没有技术勒索,还要留下死者的头颅做抵押,向接受尸体的家属要钱。
于是,那些刽子手往往能勒索几十甚至上百两白银。只是为了减少犯人的痛苦,那些没有钱的家庭往往视自己的财产为轻,贿赂那些人。如果你真的遇到那些没钱的人,不客气。你经常不得不在受到威胁时处决他们。
就连负责捆绑犯人的局长也能赚钱。如果任何人拒绝支付,这些人将在捆绑囚犯时打断他们的筋骨。例如,每年秋天,全国各地都有囚犯被处决。为了震慑那些犯人,往往会有陪护制度。也就是说,十个人中大概有三四个人被绑在行刑的地方等待行刑,剩下的只是陪葬。被绑时不交钱的,受伤后往往要几个月才能恢复,有的甚至是残疾。
方苞曾劝一个老囚犯说:“你和那些囚犯没有仇,但你想得到一些财产;如果那些穷人真的不存在,你作为慈善机构就不能放过他们吗?”那人冷笑道,“放过他们?我们是来立规矩的,是来警告别人犯罪的。不然大家都会心存侥幸,拒绝交钱?"
老犯人见他不明白,就说:“这里面有学问。例如,在同一案件中被捕的三个人被用同样的刑具施酷刑。一人给了二十两银子,骨头受了点轻伤,养一个多月也就好了。第二个人给了两倍的钱,只受了一点点痛,20天后就痊愈了;第三个人的钱比第一个人多六倍。打完架,那天晚上他走得跟飞一样快,跟平常一样。如果没有区别,谁的付出更多?这是规矩,规矩不能破!”
熟悉官场的老手还在后面。有两个某姓兄弟犯了持有公仓的大罪,应该依法定案。宣判后,管文书的文员说:“你给我一千两银子,我有办法让你活命。”两兄弟吓坏了,问他怎么办。抄写员说:“不难。我会准备另一份判决书。原文不需要改。我只是把两个没有家人亲人的同伙的名字换给你们两个。等文封了打了,我就偷偷改。反正死了也没人给他们委屈。”另一个抄写员有点担心,说:“你这样做,死人没问题,但是主审官发现了怎么办?”如果他们发现了,我们就活不成了。”簿记员笑着说:“别担心。如果他想知道答案,他将不得不再次请求指示,并重新做出裁决。当然,我们这些人是不会活的,但主持会议的人得一个一个地被免职。对他们来说,这只是两个不相干的人,没有人抱怨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们也不会当真!对他们来说,保住官位比什么都重要。我们害怕什么?"
后来这个人真的做到了,结果两个可怜的同伙被处决了。主审官后来发现,吓得张口结舌,却不敢追究。方苞在文章中说,他在监狱里见过这两兄弟,同牢房的犯人指着他们说:“这两个人是用命换来脑袋的。”
《狱中杂记》最后说,有些诡计多端的人因为长期被关在狱中,干脆和狱卒内外勾结,自己负责惩罚狱中犯人,帮助狱卒勒索财物,自己也赚点钱。比如山阴县有个李,因杀人入狱。这样,他每年可以得到几百两银子。
本文节选自《帝国闲话——清代野史三百年》。
清刑律罕见狱照/漫画/111828 _ 200808,16418531,684d55,S6327 _ 43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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