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的历史演变
宋代的司法机关也继承了唐代的制度,但也有一些变化。比如宋太宗时期设立了审判法庭,侵占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废除时,职权分为大理寺和刑部。地方司法机关、州和县也与司法和行政融为一体。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置了一些狱官,监督各郡的司法事务。宋朝还规定,地方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将被判处两年监禁。从那以后,一直到明清,800多年间,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理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也进行了变革。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了大量的官宅,取代大理寺。蒙古人享有许多司法特权。它也是以三大法系为主要司法机关。然而,它的职能和权力已经改变。大理寺的司法权属于刑部,而刑部的审查权则交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锦衣卫、东昌、西昌等明朝的特务机构也有司法权,甚至凌驾于普通的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和执行。与此同时,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也得到了完善。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仍在皇帝手中。集权一直集中在司法方面。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反映了皇权逐渐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始终属于行政部门,最终属于皇帝,这表明司法只是君主专制的工具,司法独立难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