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中国就有官员亲属回避的例子。
西汉武帝时
汉武帝规定,除京畿外,其余地方上至郡,不设县令、总督、丞、尉。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籍贯回避的记载。唐朝规定,官员不得在本县及其邻县任职。宋代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其籍贯任职,与自己或家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地区,如曾居住或工作过或拥有财产的地区,都在回避范围之内。清朝进一步规定,即使拟任命官员的籍贯和即将任职的地方不属于同一个省、州、县,但只要两地相距在五百里以内,就必须回避。
——摘自吕建中《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