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的监察制度

巡检司作为官方名称,一般始于唐中期,主要放在盐池产区、交通要道、军队等地。巡使一词也出现在唐代。(1)到了五代,巡检是一种职责,派出的,而不是官方的,职位低,职位重。其设置大大突破了唐代的规模,功能较唐代有所扩展。巡抚职能的变化体现了晚唐五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竞争的现象。当藩镇划分中央部分使用人权的同时,中央又以调度的方式将一部分使用人权的权力返还给中央。②

宋代及其下属兵种的巡察是中央集权的重要标志之一,其设置较为普遍和复杂。经过宋太祖、唐太宗两朝的征战和招兵买马,藩镇割据被消灭,中央权威逐渐加强,五代时期监督地方军事重镇势力的功能逐渐消失。相反,招兵戍边,维护国内治安,成了巡察的新职责。宋初,为了抵御辽夏的入侵,避免五代局面的重演,朝廷任命了一批熟悉边防事务的将领为巡守官,带兵镇守边境。这些人“官阶不高,所以朝廷容易控制,但时间长了就不容易了,所以对边境的一切了如指掌。”(3)既能起到帝国边境的作用,又有利于中央集权。此外,为了加强宋朝社会秩序的维护,镇压叛乱,宋廷在远离城市的地区设置巡守部队,以加强治安缺口,稳定政权。宋辽夏关系趋于稳定后,负责镇守边疆的巡守官不仅数量减少,其管辖范围和地位也随之降低。特别是自宗申以来,无论是辖区还是地位,西北地区的巡察都明显减少和衰落。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经济活动蓬勃,宋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实行茶盐专卖制度,导致国内外茶盐走私活动频繁,甚至出现武装护卫,不仅威胁了当地治安,也影响了政府财政收入。例如,钱和汀的走私者活动范围很广。“往往是数百人一组,手持甲胄,行军八州:钱、廷、张、晁、浔、梅、惠、广。我们所到之处,抢夺百姓的粮食和丝绸,掠夺妇女,与巡逻的官员和士兵竞争。我们杀官杀兵,一开始是做贼,根据险阻抓不到。”这种现象从仁宗开始就出现了,并引起了朝廷的重视。为了镇压私贩武力,宋廷开始在县城增加巡逻检查,提高地位。⑤仁宗在圣旨中说:“州有巡抚、县尉,故协助县市治奸。”⑥从此,巡检司、县尉成为宋代基层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巡逻检查在维护地方治安任务中的责任更重。基本上县尉负责县城和草市的治安,属于民防性质;巡察负责维护农村治安,对付大规模的土匪、盗贼,“与温州郡无业务”,⑦驻地也位于险要地形,军事防御性质较强。巡检司资格虽多,但仍以武职官为主,任期略长。其中,武术生和习武之人是巡视检查的重要资格。如今,县尉通常是平民,偶尔也有兼职的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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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去学术界认为巡检司是五代才派出的职责。参见黄庆廉:《任远与唐代巡检司》,《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第四期,第68版,第899-924页。但最近的研究表明,巡使一词自唐中期就已存在。参见刘:《五代巡检法研究》,《历史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②刘:五代巡检司研究,《历史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3)李导:龙主编《资治通鉴》卷四十五,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第974页。

(4)李导:《龙编资治通鉴》(卷196),嘉祐七年二月辛四条,第4739页。

⑤苗:宋代巡检司初探,《中国历史研究》第3期,1989,第41-54页。

⑥“宋会药汁馆”,57个中的36个,三年五月庆祝。

⑧方振华:文武之争的困境——宋代的武学与武功,《台大历史学报》,2004年6月第33期,第1-39页。

巡察系统成员在性质上属于军队。早期包括皇军、湘军、乡兵、土兵。后来,他们主要招募当地士兵。巡察的早期职责是监督境内的地方部队,保卫边境抵御外敌入侵,具有很强的军事性质。所以必然以掌管正规军的帝国军为主力;然而,随着国内治安任务的加重,帝国军的适用性也面临考验。因为禁军大部分是外族,实行轮换驻防制度,对驻防地区的山川、地理、风土人情并不熟悉。在处理地区乱局中扮演造反的角色并不容易,有时还会成为当地的麻烦之源。因此,轮换皇军能否胜任维持当地社会秩序,颇有争议。苏辙曾说:“州府设贼,有巡官、郡守。然而,与他们所获得的相比,县卫队往往是密集的,巡逻军官往往是稀疏的。若不是巡逻,便是愚笨,而郡守则是睿智,掩护弓箭手的人,与客军不同。”(1)表明一些朝臣对外国军队能否有效维护当地安全,有许多怀疑。为了改善这种现象,元丰年间,宋廷下令更换地方军队。但在元佑第二年(1087),另一位朝臣指出,当地的士兵在村里有很多亲戚和人,很容易互相庇护,建议用他们的半重复来禁止军队。但朝臣后来认为“皇军每到一处,往往一心一意盼望换防,却不熟悉那里的原因”,建议根据元丰法,改征所有士兵。从惠宗到南宋,除少数例外,宋廷军都招募当地人当兵,以维护地方治安。(2)比如南宋初期,乾州土豪陈敏因为组织仆从缉私,保卫地方,被任命为巡察。后来在福建建立的地方军队,左路军,就是以他的家族和地方兵为基础的。(3)从巡抚职能和所辖成员的变化来看,说明北宋末年以来,宋朝廷的政策已经从以守边御敌、执行中央统治权力(皇军)为重点,转变为以维护中国地方治安(地方兵)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