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局和文联有什么区别?

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正部级部门。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国家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宣传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引导和推动全域旅游。

(四)指导和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促进各种艺术和艺术品种的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整体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

(六)引导和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信息化和标准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的调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监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和跨地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和管理对外和与港澳台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指导国外和驻港澳台文化旅游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署中外文化旅游合作协议,组织与港澳台的大型文化旅游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国门。

(十二)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职能可以委托给现有机构或者问题可以由现有机构协调解决的,不再设立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单独设立议事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