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和政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即人民民主,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中国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2.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54号宪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法和步骤、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以及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1975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4.1978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5.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号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它规定了公民、国家机构、国旗和国徽、首都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精神是:(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