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重视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论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1论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正在中国迅速普及,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建立和完善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能保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突飞猛进,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成立的上海自贸区已经明确,电子商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可控股,电子商务发展前景良好。良好的技术支持和经济氛围是电子商务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但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法律制度的支持。只有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调整电子商务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物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称为电子交易,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称为电子服务。它们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电子商务才能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范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有其特殊性,现有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处理电子商务活动中新出现的特殊数字问题,这就要求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特殊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这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法律规范,也是现有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中国电子商务立法

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传统民商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中有六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围,从法律上确认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效力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三十四条澄清了使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明确界定了行使数据电文时接受期的计算。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勾勒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一个大致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再次,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了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如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承认了通过互联网发布证券交易指令、获取交易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很多合同,比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都是要求书面形式的,而《票据法》规定票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绝大多数现有的民商法都要求以书面形式为基础。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建立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还比较低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的立法不是由国家主导,而是由行政部门主导,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没有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电子商务很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此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层次较低,大多属于行政法规,根本无法满足。比如最近的电商价格战,充分暴露了法制不完善导致的电商竞争无序混乱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提高失信成本,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不会面对面,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选择和规范、双方资格的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数字化商务行为和相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电子结算的规范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管理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的纠纷和争议等。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当事人自主、允许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的原则;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承认行业规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作用,以应对法律规定的缺失;第三,坚持灵活的法律规定和规则,以应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无疑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签发中增加电子签名的效力和如何识别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买方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和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为新型金融主体的地位应当得到法律确认,其设立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定。

2.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很多是基于传统商业交易的纸质环境,很多规则已经不适应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比如,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常用的许多问题,如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取消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条款,使我国的法律规定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信用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信用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促进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障。它直接影响着电子支付的性能和正常服务,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无法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信息。直觉、线上沟通、线下调查是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但线下调查成本高,直觉和线上沟通不靠谱。因此,在交易信息、供应和支付中容易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人们会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者进行封禁和罚款。

4.注意与国际电子商务法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不仅限于中国,很多时候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应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示范法,对规范国际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需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因此,我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应充分注意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资料:

【1】万义贤。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以在线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6 54 38+0;32

[2]王黎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应对[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3]周中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著。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体积19

[5]蒋坡。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J].政治与法律,2000年;编号1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二)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日益普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完全不同的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一个规范网上交易的法律框架,既能维护网上交易各方的利益,又能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互联网迅速发展并得到普及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个环节的电子化,实现网上商流、物流、币流、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调整这一新生事物的商法领域,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必将在现实商业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探讨了电子商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传统行业越来越意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网民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电子虚拟市场,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的直接、快捷和低成本的特点极大地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前景看好。由于它具有打破时间和地域限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国际商务的一种手段,为中国各行各业创造了巨大的利润。然而,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的电子商务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已经涉及到相关的诉讼问题。因此,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有的已经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的法定形式之一,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成立标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大部分规范性文件还停留在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具体交易规范的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体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体现在互联网上的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电影的版权保护。从作品来源看,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从传统媒体上传至互联网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内容,在传统媒体上下载发布网站内容进行发布;虽然所有这些行为都类似于“复制”,但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网上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传播的概念,因此现有的著作权法在适用上难免捉襟见肘。

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 * *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实际上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虽然* * *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向公众提供了有限或有限数量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被他人作为密码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一个未经授权的人都可以随意使用软件,侵犯了设计者的权益,实际上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了保护技术进步,必须有效遏制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网络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困扰法律界的又一新问题。域名的申请以注册在先为原则,经常会注册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不涉及这一领域,实践中只能借鉴商标法的部分规定,司法机关一般只保护知名企业的域名,但大多数域名纠纷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业,同时也面对千千成千上万的网上消费者。因此,当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缺陷或因疏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这类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网络广告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大多数网络内容提供商都将网络广告视为重要的财务资源之一。由于ICP在《广告法》中不具备相应的广告经营者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经营中的行为,以及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网络虚假广告侵害时,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索赔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络广告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可能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来说,目前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法律条款适合电子商务的运作;对于电子商务衍生出来的那些全新的法律范畴,应该开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未来应考虑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地容纳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使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争议的管辖权

国际上没有公认的民事纠纷管辖权公约,但各国都非常重视,因为这涉及国家主权和本国人民的利益。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这些确定管辖权的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在确定上不存在问题。互联网是一个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电子商务中经常发生跨国交易,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确定管辖权时采用的标准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国际社会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谈判,达成一些基本的谅解,否则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者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争议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欧洲议会今年5月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无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哪里,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都被视为其经营场所。

第三,加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虽然我们知道经济发展往往在前面,立法在后面,但我们绝不能忽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以及相关的经济环境。面对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该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涉及面广,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利益;二是技术性强,尤其是计算机通信网络,一般法律专家并不完全了解。有鉴于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又要兼顾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特征的前提下,立法机关应尽量体现各方利益和要求,使之完全符合电子商务活动规律,使之成为真正的电子商务促进法,而不是某个部门或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

电子商务交易中,因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入侵给网民或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和网络侵权如何处理,至今没有立法或相关规定。这些障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让市场没有边界,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跨界。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接起来,真正形成一个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如果不及时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而仍然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络上重复传统的商业交易,就会导致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有些人甚至认为电子商务立法是对其发展的限制。但大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都能预见到自己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用法律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在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过程中,也会有各种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法律内容的争论,但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立法将真正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使中国能够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走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

参考资料:

丹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文集,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