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共卫生损害,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

(2)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疾病;

(三)食物和职业中毒;

(4)放射性同位素或辐射装置失控(即辐射事故);

(五)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群体异常反应或群体感染;

(六)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七)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因素污染食品、水、物品和场所,可能引起群体中毒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防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统一领导、部署、协调和检查;预防领导小组由政府有关部门、中共中央驻桂有关部门和驻桂部队有关部门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预防领导小组将转变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政府主要担任预防领导小组组长和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有备无患、常抓不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建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控制、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爱国卫生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应急工作。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制定预防和应急准备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制定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

(三)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4)收集、整理和分析应急信息;

(五)具体组织检查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具体组织检查资金落实情况和急救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情况;

(七)组织或指导应急演练;

(八)完成预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3)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和预警;

(四)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制度;

(5)应急处理的现场救援和控制措施;

(六)急救设施、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存和调度;

(七)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八)专业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九)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后备队伍的建立、培训和演练情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修订补充后的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报批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