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口罩抬高价格,但自古有之。古人是如何管理市场交易活动的?

大众对口罩的需求与日俱增。一些药店借机违反价格规定涨价,以高出市场价十倍、几十倍的价格销售口罩,被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及时查处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事实上,不仅现代社会要求对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古代对商品交易的管理也非常严格,历代政府几乎都制定了法律法规对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古代人是如何利用法律来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的。

第一,中国古代调整商事活动法律内容的演变。

先秦时期,一些大城市有买卖市场,国家也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质人”。从西周开始,政府就控制了奴隶、牛马等大宗动产的买卖,并制定了官方文件。《李周》记载:“市场以日本会员为主,市场以数百个民族为主;市场因时而变,以商家为主;市场因时而变,以夫妻为主。”

西周时期管理商品交易的制度有专门的场所、时间和专门的人来管理,初步具备了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雏形,为后世的商品交易管理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秦统一后,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商业活动,如《管氏法》。秦律主要将商业活动分为禁止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禁止性的规定,如禁止农村卖酒、禁止官员非法经商、禁止走私等,也被历代王朝吸收继承。秦代的田律规定:“居之人不敢饮酒,但禁止田四夫、布佐遵之,不遵者有罪。”“喝酒”就是卖酒。

《秦法杂抄》规定,官员要利用为他配备的马匹经商谋利,被流放。《法律问答》记录了走私珠宝,将珠宝走私出境,卖给外宾的案例。被捕后,珠宝应上交,并奖励抓捕者。

秦朝的法律也注意保护合法的商业活动。比如法律问答规定,如果一个小偷偷了A的衣服卖给了C,然后小偷被抓了,他买的布等物按照法律规定要还给A,但是C合法从小偷手里买的衣服不用还给A..这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此外,秦朝的法律还规定了不同商品的价格,如《司空法》规定,粮食价格“三十元”,劳动力“每日八元,公食者每日六元”。秦律还规定,市场上出售的商品要明码标价,一元以下的小件物品可以不标价。如《金布法》规定:“买卖,各依其价。如果你不能为一件小事得到一分钱,不要宝贝。”

汉代商品经济发达,贸易活动频繁。为了减少贸易纠纷,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应签订一式两份的合同“凭证簿”,买方和卖方各持一份。如有争议,凭证簿应作为证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买卖日期、价格、货物(标的物)、双方名称、见证人等。凭证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凭证,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汉代法律关于买卖有价证券的大部分内容都被后人继承和发展。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的时期,因此唐宋法律对商品交易的管理更加细致和全面。到了唐代,居住区(广场)和交易区(城)是严格分开的,用高墙隔开,交易的时间和地点都由法律严格控制。

唐中后期以前,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城市中的居住区和商业区受到严格控制,商品交易活动也有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只有听到鼓声才能去市场交易,听到鼓声要马上离开。据《唐六经》记载:“在各城,下午击鼓三百次,民众必至。在这一天的前七分钟里,这只野鸡被打了三百下,人群才散去。”

唐律沿袭了前朝订立契约的内容,也禁止买卖过程中的欺诈和违约行为。《唐六典》规定“凡买卖奴婢、牛、马者,须用本司本部公检,以立凭证”。唐代买卖奴婢、牛马必须依法订立凭证。

《唐律疏议》也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价已逾,不设市券。五天后买家30元,卖家降一级。券发后,有旧病者三日内悔之,无病者按法处理,违者罚四十。”

买卖牛、马等商品时,必须制作市场凭证。不按规定订立合同,超过五天,买方罚款30元,卖方降一级。签完合同,三天内发现买的牛马有病可以反悔。

唐朝的法律也禁止哄抬物价。《唐律》规定“参市者,谓人买卖,互相竞争,互相惑治,一棒子八十。”

北宋仁宗时期,终于废除了街鼓,彻底废除了宵禁制度。宋太祖干德三年(公元965年),朝廷下旨,开封府三顾后夜市不禁说:“四月十三日,朝廷下旨,三顾封禁京中夜市。”

王安石变法期间,为打破富商垄断,颁布市易法,设立市易署,设置官员,招募行人、牙医(现代意义上的中介),低价收购滞销商品。

宋代法律对买卖奴婢、马牛的规定与唐代基本相同。宋代海外贸易频繁,在宗元年间,沈宗元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市舶法》,并设立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

元明时期对牲畜买卖有了新的规定,比如牲畜买卖需要委托牙医。牙人虽然出现在宋代,但在元代以后成为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中介。

明朝的法律比上一代更为严格,明令禁止禁止进入市场的商品种类,如“凡在民间编织有龙凤、丝绸、薄纱的商品,要交一百棍”,“江西瓷窑禁止烧官窑青花瓷”。《明法》禁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规定比《唐律》更为详细。明律规定“见人买卖,可以互相竞争,互相混淆获利,应答40”“卖东西便宜,买东西便宜,得一棒子80”。

清代法律总体上继承了明代法律的内容。

第二,中国古代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的特点。

从商事法规背后的思想来看,中国古代商法作为古代法律的一部分,自然反映了儒家思想。中国古代社会以礼治国,商人的商业活动也要遵循礼的要求,所以政府制定的商业法规也体现了礼的思想。在交易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调解解决。

古代商法也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诚信”,禁止哄抬物价、反对欺诈交易等条款就是要求交易者诚信的规范内容。

从商事法规的内容来看,中国古代法律对商事活动的管理内容是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立法技术越成熟,内容越合理完整。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禁止和打击非法经营和非法经营行为,二是保护和规范合法经营活动。

中国古代法律中商品交易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比如汉朝和唐朝都有对外贸易,但大多是陆路贸易,法律上没有海上贸易的规定。宋代指南针和造船的发展促进了海上贸易的繁荣,于是宋朝与时俱进,制定了《海上贸易法》。再比如宋代,打破了商品交易的时间限制,促进了夜市经济的发展。

从制定法规的目的来看,政治目标大于经济目标。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保持长治久安,增加财政收入,制定商法,政治考虑远远多于经济考虑。再加上重农抑商的社会环境,古人制定的法律,消极的禁止内容多于积极的保护内容。以此为目的的商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调整的商事活动内容带来现代启示。

1.注重商法的宣传。明朝特别重视法律的宣传。朱元璋强调法律要“通俗易懂”,他努力使法律简单明了。明大专利公布后,他还要求无论官民级别,家家户户都有一本,以鼓励民众学法。

普法也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环节。加强法制宣传,可以让消费者和经营者熟悉商品交易的价格规则和违法后果,有助于市场稳定。

2.积极继承和吸收传统商法文化的精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积累了许多经验。构建当代法律体系,应取其精华,在继承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商事法律法规。

中国古代的商事法规延续了几千年,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对当代也是适用的。比如传统法制背后的儒商文化,就是现代商人倡导履行的社会责任,符合主流价值观。

3.区分并兼顾商法的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多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出于政治考虑,古代法律对商业活动干预过多,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现代商法来实现经济目标,促进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商品交易活动有法可依,市场监管机构和人员也应及时监督执法,对违法交易和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就像最近几天,很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高价销售口罩和白菜的商家。

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商品的买卖。无论我们是消费者还是卖家,我们都是市场交易的一员。只有人人依法依规参与市场交易,才能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