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随着法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该法典已经修改了100多次,以适应新的形势。其中最重要的有:1819的法律废除了第726条和912条,从而使外国人和法国人在继承法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法律废除了第22 ~ 33条的民事死亡制度和第2059 ~ 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度。1855登记法完善了关于抵押的规定。1871第三共和国巩固后,进行了大范围的法典改革运动。这场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由此修改了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特别是放宽了对父母同意的要求,更加方便了当事人。1816废止离婚制度,1884恢复,但1945恢复了基于夫妻同意的离婚。关于亲权的行使,已经制定了一个控制制度,1889、1910、1921号《受虐待或被遗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剥夺或限制亲权。由于战争的原因,1923的法律对有关收养的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1966的法律又进行了修订。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第1891号、第1917号和第1925号法律对配偶一部分遗产的用益权作了补充规定,这一权利有所扩大。1965法律从根本上改变了丈夫一人独大的夫妻财产制。废除了财产制,允许妻子不经丈夫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管理个人财产。1970号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原则。最后,1972号法律废除了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可以概括为: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增加了,民事主体从个人发展到合伙、法人、联合组织、公司、国家。民事客体从物质财富延伸到无形财富。对所有权的限制越来越多。比如,矿山、土地、草原的绝对所有权是受法律限制的。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涉。合同的种类增加了,“集体合同”出现了。侵权责任原则已经转向过错与严格责任并重的原则。在婚姻家庭方面,丈夫的权利被削弱,使已婚妇女享有充分的权利,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同意权”被逐渐废除。近年来,法国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主要涉及:对人的身份能力、人格和人格权的保护;此外,2006年3月3日,法律改变了自1804问世以来一直不轻松的三编体例。它把法典从三部分改成了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