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历史问题~国联和联合国有什么异同?

第一,它成立的背景不同。虽然两者都诞生于二战后,创始人都试图通过大型国际组织来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建立战后国际新秩序,但国际联盟是在一战后的巴黎和会上成立的,盟约初稿仅用了11天就完成了,先后被纳入与德国、奥地利、保加利亚、匈牙利的和约中,分别成为其中的第一部分。这种先天缺陷必然使国联的政治基础极其脆弱。几个核心大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追求各自的国家利益,无法通过协商采取共同行动。联合国诞生于二战反法西斯的烽火中,《联合国宪章》经历了长期酝酿和反复磋商。《宪章》提出的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充分反映了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全世界人民对和平的渴望。

第二,参与者不同。垄断和操纵凡尔赛和会的英、美、法、意、日都是帝国主义列强。国联虽然从最初的42个创始成员国发展到后来的63个,但在地理和政治结构上并没有摆脱“欧洲中心”。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美国和苏联成为世界上两个最有潜力的国家。而美国并没有加入国联,苏联只是在1934年国联衰落时期才成为成员国,1939年被驱逐。国联的实权掌握在英法手中,英法视国联为自己战利品的捍卫者。正因为国联缺乏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应有的普遍性和普遍性,所以它不能代表各国广大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联合国的创建者中,有反法西斯的西方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有苏联和东方大国,有中国和印度。联合国成立之初,共有51个创始成员国,覆盖六大洲,代表了世界80%以上的人口。到65,438+0,995,国家多达65,438+0,85个,其中发展中国家近65,438+0,20个,占成员国总数的2/3。这给联合国成员的结构和权力平衡带来了巨大变化。新成员国主要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独立国家。他们的团结意识不断增强,在维和、人权、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明确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联合国内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自5438+09710年6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以来,中国在历届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以及联合国所属各机构中,为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为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联合国秘书长的遴选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已有六任秘书长,其中三位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三位来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最近两任秘书长是秘鲁的德库埃拉尔和埃及的加利。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根本上说,联合国之所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因为它正在逐步摆脱少数西方大国控制的局面,代表占世界人口4/5的广大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愿望和呼声。

第三,运行机制不同。《国际联盟盟约》的目的不仅极其简单,而且模棱两可。序言和正文虽然包含许多维护和平与安全、解决争端的条款,但内容空洞,没有切实的执行保障。这主要表现在:(1)缺乏稳定性。加入国际联盟只需要大会的同意。盟约规定成员国可以自行退出,这使得国联可以随便进出,就像一个松散的俱乐部。共有65,438+08个国家退出或被驱逐,使国际联盟难以有所作为。(2)不够清晰。大会和行政院的权力划分不明确,相互制约,难以开展工作。(3)缺乏权威性。国际联盟在形成决议时采用一致通过原则,使成员国普遍拥有否决权,从而失去了采取有效行动的可能性。(4)缺乏约束力。国联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所以不能以军事手段强制执行决议,迫使违反盟约的成员国就范,而只能通过经济制裁施加必要的压力。不幸的是,这种制裁并不彻底。联合国纠正和防止了国际联盟运作中的上述弱点,不仅规定了明确的宗旨和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宪章中包含了关于成员国分裂、新成员国加入的条件、暂停成员国权利和驱逐成员国的条款。成员国分为创始成员国和成员国。接纳新成员的两个先决条件是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和大会的“决议”。大会应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将屡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从联合国除名。然而,《宪章》中没有关于已除名会员国重新加入联合国以及禁止或允许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规定。这些无疑从组织结构上增加了联合国成员的稳定性。此外,联合国对六个主要机关采取了明确的“分权”原则,使它们的权力不仅不同,而且相关,分工不分。为确保联合国的灵活性、快速性和高度权威性,《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以五大国为核心的安理会,赋予其做出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的强制性决议的权利。《宪章》废除了《国际联盟盟约》一致通过的原则,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纳入了大国地位和大国一致性的内容。表决程序采用两种方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和简单多数。否决权仅限于安全理事会,而且只给予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使得联合国具有国际联盟从未有过的活力和权威。此外,联合国有权派遣部队,作为安全理事会控制下的常设军事力量。这样,联合国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军事上使其决议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