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性、管、群、元”理论的历史意义
中国古代文论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其实质是对诗歌(包括音乐、舞蹈)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概括,是孔子提出来的。《论语·阳货》:“子曰:子何以学诗?诗歌可以欣赏,可以观察,可以分组,可以怨恨。你父亲远在天边,你更了解飞禽走兽和植物的名称。”所谓“兴”,即“兴以诗为本,立于礼上”(《论语·太伯》),“言修身应以学诗为先”(《言和论语》引有咸注),这是诗在修身方面的教育功能(“兴”的另一个含义是诗的表现,见傅必兴)。所谓“观”,即“观风俗之盛衰”(郑玄注)和“察得失”(朱注),是指诗歌具有一定的认知功能。所谓“群”,即“群中取长补短”(孔安国注),是指诗歌具有聚士、取长补短、交流思想的功能。所谓“怨”,即“怨刺官府”(孔安国注),是指诗歌具有对统治者的政治措施进行批判和批评的功能。
富强、观、群、怨是具有一定社会内容和特定要求的概念,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孔子讲诗文,与当时伦理政治的道德伦理规范有关。“博学于散文,相约以礼,亦可为夫之福”(《论语·永业》),这是他的基本观点。“兴于诗,立于礼”,即诗必须以礼为基础;“观风俗盛衰”主要是针对统治者的。《国语·周瑜》中记载了古代的献诗制度。它说:“皇帝听政,使官官献诗、歌、史书、师言、赋、咏、谏...然后国王想了想。这是一个做事的问题。“《汉书·艺文志》也讲古代的集诗制度:“君如此虑俗,知得失,以考自正。可见,其目的是为了使“天子”或“国王”“行事无矛盾”,提高他们的政治统治;群居互学”主要指统治阶级内部的交流和学习;虽然允许“怨刺政治”,但由于“诗教”和“中性美”规范的约束,这种“怨刺”必须“温柔敦厚”、“止于礼义”(虽然在具体实践中并不完全如此)。总之,鼓吹诗的“扬、赏、聚、怨”作用,是为了“贵事之父,贵远事之王”的政治目的。至于增加知识,“多知道一些鸟类、动物和植物的名称”只有从属的意义。
“兴、关、群、怨”说是孔子对中国古代文论批评的一个重要贡献。虽然其具体的社会内容需要具体历史地分析;但从文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它总结了当时中国文学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诗经》提供的丰富经验,对文学的社会功能总结得相当完整全面,体现了对文学现象的深刻认识。在中国文学发展的早期提出这样的理论观点是有价值的。
“兴、观、群、怨”说在中国封建文学和文学理论的长期发展中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后世的作家和文艺理论家往往以此为武器,反对文学脱离社会现实或缺乏积极的社会内容。如刘勰指出缺少怨刺内容的汉赋,说:“韩嫣虽盛,人赞其盛,诗刺其道,故兴义亡。”在与唐代齐梁遗风的斗争中,诗人强调“吉星”在诗歌中的作用,以及唐代新乐府作者所强调的“讽刺美言”、“审时政、导人情”的作用,都继承了重视文学社会功能的传统。直到封建社会末期,这一理论的巨大影响仍可见于黄宗羲的《王诗序》及其他许多作家的文学主张中。
“兴、观、群、怨”理论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那个政治黑暗、腐败和民族矛盾激烈的时代。比如杜甫安史之乱后的诗,陆游的诗,南宋辛弃疾的诗。它从不同的方面发挥了文学的繁荣、展望、群体和怨恨的作用。但这一理论对后世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除了其在思想内容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外,还表现在后世一些人往往因为只关注文学的社会功能而忽略了艺术本身的特点和规律,或者对文学的社会功能理解得过于狭隘,比如对山水诗、爱情诗的一些排斥,往往导致偏颇。(敏泽)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文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