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上有过大赦吗?什么时候?因为什么?
最后一次大赦天下是在1908年2月2日,末代皇帝溥仪登基。从那以后,再也没有大赦。大赦是封建时代的特征,新社会不需要有封建残余。而且特赦太宽泛,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
现代国家的大赦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因为恩典,而是因为国家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可以适用于在一定时间内犯下某种罪行的任何人,并不限于特定的人。大赦也是最有效的,不仅免除了刑罚的执行,而且从根本上消灭了罪刑。任何被特赦的人都没有犯罪记录。由于大赦是国家的重大行动,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以命令形式宣布,而不是由司法机关决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的决定权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授予大赦令和特赦令,由总统签发。1975和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的只包含大赦条款,说明我国已经废除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大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主席发布。
大赦和特赦的区别大赦赦免的是罪行和刑罚,而特赦只赦免特定人的刑罚。特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和刑事追诉;大赦只能免除刑罚的执行,不能免除刑事起诉。大赦可以使罪犯的罪行在法律上消灭,大赦只能消灭他的刑罚,而不能消灭他的罪行。大赦令应具体规定赦免罪行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赦免罪行的罪犯均应赦免,而不具体规定赦免的对象。大赦令应该具体列出被赦免的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