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奴隶解放的意义

罗马法之所以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而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与其所蕴含的自然法思想是分不开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罗马法才能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步入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并逐步完善。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法理学和完整的体系而闻名于世。它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不及古代任何其他法律。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这第三次征服可能是最和平和持久的一次。”美国学者莫里斯也准确地评论道:“罗马人用武力征服了世界。还不如他们伟大法理的不朽力量伟大。”罗马法之所以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与罗马法中蕴含的自然法思想是分不开的。英国法律历史学家梅因说:“我找不到罗马法优于印度法的任何理由。如果没有‘自然法’理论,这将是一个独特而优秀的模式。”本文试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本土学者。首先,自然法给了罗马法一个理论指导。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它见于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公元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公元前469-399年)、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和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的著作。到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已经极大地发展了自然法的思想,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和帝制初期,其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尤其是在罗马法学家中。西塞罗(公元前106 ~ 43年)、塞内加(公元前65 ~ 14年)、盖尤斯(公元17 ~ 180年)、保罗(公元121年)和乌尔比安(公元170 ~ 228年)、帕皮尼亚努斯(公元146 ~ 265438+年)等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自然法概念是罗马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真实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具有理想和规范的正义和价值观的理论。其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作了精彩的阐述。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它植根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本性。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理性中得到坚定的确定和充分的发展时,它就是法律...法律是一种自然力量,是理性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因为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某种观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指导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些实在法的理论基础。没有一定的理论指导,实在法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某种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实在法可以朝着某一套价值观的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在自然法传入罗马之前,罗马法发展缓慢,罗马长期适用狭隘保守的民法,没有重大的实质性突破。自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来,罗马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民法的重大实质性突破上。灵活多变的万国公法应运而生。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当然,自然法在罗马法中的作用并不是自动的,而主要是通过法学家的媒介。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罗马有一种说法叫“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极大地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英国法律历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律专家的遗产中,有些论点是根本无法理解的,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哲学,并把它作为一把钥匙。”的确,自自然法传入罗马以来,实用主义的罗马法学家就以自然法为指导,对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将自然法思想融入到制定和实施实在法中,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在运用自然法推动罗马法发展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的罗马法学家应该是第一个推荐西塞罗的人。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很好地结合起来,以深刻的理论方式阐述了罗马法的发展,使罗马法的发展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西塞罗在他的著作中,特别是在《罗马的法律实践》中,把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扩展到罗马法,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其作用远远超过了人类制定的法律。从这个原则出发,他宣称人类制定的法律要符合代表理性、统治世界的永恒自然法则。西塞罗也是从自然法的概念出发的。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正义。他猛烈抨击那些把一切以人为本的决议和法律视为正义的人。他说,“如果正义在于遵守成文的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一切都要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以是否有益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就会被任何人所鄙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对他有利,只要他能这样做”。西塞罗始终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而且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律,这是使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由。不管是谁不理解这条大写的法律——不管它是在哪里被书面记录的——都没有正义可言。”西塞罗坚信,只要有符合自然的法,就可以称之为法,能体现公意的,就是“恶法”。不是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西塞罗在法律思想中可以达成对自然法的实用主义理解。他从法律层面而非哲学层面理解自然法。他将视野直接放在“法律国家”而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提出了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建构。他认为实在法应该体现与自然相一致的正义。应该符合正确的理性。他将哲学自然观转变为法律自然观,服务于世俗法治,从而推动了实在法的发展。当然,罗马法学家从未以机械和教条的方式将自然法的哲学注入法律。“如果我们只计算必须属于斯多葛派教条的法律条文的数量来衡量斯多葛派对罗马法的影响,这将是一个严重的尽管是非常普遍的错误。自然法对罗马法的贡献“不在于它们为罗马法提供的特殊论证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就是创造实在法的最高原则。可以说,自然法在罗马法的发展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有学者认为,“罗马法的发展主要源于自身的努力。但是,罗马法的发展(最高裁判官法和民法的出现)和罗马法理学的产生,无疑与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接受有关。”缅因还认为,自然法的引入是罗马法发展的转折点。他说,“总的来说,当罗马人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他们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事实上,的确是这样。罗马自然法非常活跃的时期恰好是罗马法学史上的古典时期(公元前1 ~ 3世纪),也是罗马法学走向成熟的黄金时期。可见,罗马法学的繁荣和自然法的繁荣是相辅相成的。第二,自然法促进了罗马法对客观自然法的尊重。罗马法之所以能够跨越时空的限制,一千多年后依然没有减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罗马法,尤其是其私法,忠实地反映了自然的客观规律。因为只有反映自然客观规律的规律才是对事物本质的规定,而且是理性的结晶,而不是在一个暂时的物质上作出的规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强大。而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尊重自然的客观规律,就离不开自然法的推动。自然法主张实在法要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要符合实在法——正确的理性,而正当理性本质上是指自然力,即自然规律。因为在自然法学者眼中,所谓的“神”、“上帝”、“正确的理性”、“自然”都是同义词[16544]作为正确的、理性的“法”,它既不是任何人的天才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法令建立起来的,而是一个永恒的原则,它统治着整个宇宙,理性地规定着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西塞罗特别强调,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的法律,任何实在法都不能使其无效。它违背了自然法则,即使它有合法的形式。也无效。他说,“没有其他规则能让我们区分善恶法。”他警告说:“遵从自然,按照自然规律生活,也就是说,只要人们按照自然的要求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那就一定是最合法、最有道德的生活方式。“简而言之,自然法要求人类制定法律来调整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必须遵守自然法则。正是在上述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罗马法朝着尊重客观规律的方向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在深受自然法思想影响的罗马法古典时期,罗马法越来越倾向于尊重客观自然规律。例如,自然法认为平等是自然的应有之义,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为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而歧视人是不公平的。这违背了自然法则。可见,尊重平等就是尊重自然规律。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罗马法逐渐提高了奴隶、妇女及其家庭的地位。再比如,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被大大淡化了。法律行为已经从一种严重的形式主义发展成为一种非本质的形式主义。罗马法中这种尊重客观规律的倾向,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年至565年在位)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比如在《罗马民法大全》中,放宽了对奴隶解放的限制,奴隶的处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不能再任意奴役奴隶。女性地位也提高了,女性慢慢从丈夫的独裁统治中解放出来。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废除了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妻子不能拥有任何独立财产的规定。此时法律规定妻子可以保持人身和财产独立,甚至从“某些方面来说,当时的女性甚至比大多数文明国家法律下的女性更加解放”;家庭成员的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父亲不再能享有对子女的个人控制权,比如生杀大权和婚姻权。父亲处置成年儿子财产的绝对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父权制下的士兵有权独立使用他们在服役期间获得的财产(即兵役的特殊财产),法律还规定了父亲在抚养子女方面的义务。特别是这个时候的法律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统一了各种所有制,完善了只要当事人同意就有效的允诺合同等等,都是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正因为如此,罗马法在此时得以完善,达到顶峰,成为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如果没有对客观规律的尊重,罗马法会达到如此辉煌的程度。那是不可想象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定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这说明人类立法应该是人类生活和自然中客观规律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意志的体现。违背客观规律的规律注定不会存在太久。罗马法经历了一千多年,影响依然存在。这是它反映客观规律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促进了罗马法从封闭走向开放。早期罗马只有民法,民法狭隘严厉,注重形式,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具有严格的个人主义特征。这是罗马公民的特权法。除了罗马公民,没有人受到它的保护。民法狭隘、注重形式、繁琐、不灵活的特点严重阻碍了罗马法的发展。但自从自然法传入罗马后,罗马法上述发展的困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最高法《外事裁判官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于民法的民法。所谓民法,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渊源主要是其他民族的习惯法,而不是罗马固有的。因为民法摆脱了狭隘繁琐的形式主义,相对简单灵活,有利于扩大不同民族人民之间的交流和贸易。因此,它有力地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使其更具生命力。自然法声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学者认为,神圣的理性存在于每个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家或种族。所以,有一个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普遍的自然法则,在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它的要求对世界上任何人都有约束力。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和理性的,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传播给所有的人,它将永远存在...人类立法不得试图背离这一法律,这是一项神圣的义务;而且,不允许破坏这个规律,也不允许抛弃这个规律...不可能在罗马有一种法律,而在雅典有另一种法律;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人类中,有一条定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财富和智力,不分贵族还是平民、自由人还是奴隶,不仅现在如此,将来也是如此。西塞罗认为:“因为人们有一种共同的智慧,而这种智慧使人们知道许多事情,并在心中加以澄清,所以人们把诚实的行为视为它。只有疯子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判断是见仁见智的事,而不是本性使然。”另一位罗马法学家盖尤斯也在他的《法律阶梯》中宣称,所有由法律和习俗调整的公共共同体,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律,另一方面使用所有人共享的法律。各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己的法律,称之为民法,即公民自己的法律;根据自然原因在所有人之间制定的法律被所有人的共同体所遵守,它们被称为万国法,就像所有民族使用的法律一样。既然自然规律是全人类共有的,也是全人类遵守的,那么人类制定统一的规律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罗马法逐渐走出了民法的狭窄范围,发展出了万国法。自然法中理性平等和实在法的理念应该体现自然法的思想,用于解释罗马的民法,具有更大的正当性,逐渐取代民法,成为后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到了后来(公元212年),罗马废除了民法与民法的区别,使之统一,罗马法的二元制也就此消亡。罗马法已经到了统一的时代。民法与民法的融合当然与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摒弃注重形式、要求主体平等的繁琐交易程序。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自然法的引入在民法与民法融合过程中的巨大作用,这一点梅因已经作了精辟的阐述。他说:“罗马人不爱民法,正如他们不爱外国人一样。”“在万民法能被(罗马人)重视之前,他的思想必须有一次彻底的革命”;“在过去,确实有一个时期,万国公法被看作是民法的一个卑微的附属物,所有的法律都应该被看作是一个伟大的典范,尽管它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这个巨大的变化,正是当希腊的‘自然法’理论被运用到‘罗马各国共同法’的实践中去的时候。”这表明了自然法在罗马法统一过程中的作用。也是罗马法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可以说,罗马法从原本属于部落乡村社会的法律转变为民法,最终统一,从而成为适用范围广、走向全世界的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律,自然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