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运的论文
作为扣船的必备条件之一,“申请人有海事请求”无疑是最重要且被广泛认可的。因为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扣船的法律规定,诉前扣船的唯一依据是海事请求,而诉前扣船的理由是海事请求。
所谓海事请求,广义上是指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提出的请求,狭义上是指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所谓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上船舶的建造、买卖、租赁、经营、操作、帮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或者因之产生的请求权。
关于哪些海事请求可以作为扣押船舶的理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请求人可以因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请求而扣押其任何船舶。最典型的代表是希腊,希腊《海商法》规定,可以基于任何海事请求和其他请求扣押船舶。另一方面,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只有基于针对船舶的特定海事请求,才能扣押船舶。比如英国司法行政法中有18具体海事请求允许扣船。
为了在国际上统一扣船的法律问题,在1952年5月于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国际海事委员会签署了《国际海事船舶扣押公约》(1952)。至扣押海船1952,以下简称《扣船公约1952》),《公约》第1条明确将海事请求限于以下17具体海事请求:
(1)船舶碰撞或其他状态造成的损害;
(2)任何船舶或操纵任何船舶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三)海上救助;
(4)关于任何船舶的使用或租赁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合同的形式还是以其他形式;
(五)船舶货物运输协议,无论是以租船合同形式还是以其他形式;
(六)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
(七)共同海损;
(八)船舶抵押贷款;
(九)拖航;
(10)引航;
(11)在任何地方提供船舶运行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设备或码头的成本和费用;
(13)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工资;
(14)船长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租船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船舶权利和所有权纠纷;(16)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关于该船舶的所有权、占有、营运或者收益的争议;
(17)船舶抵押或质押。
土孜德米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