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市的法律条件
股东除名制度是公司在特定原因出现时,按照特定程序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剥夺。公司罢免不履行义务的股东不需要征求被罢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作出退市决定后,不需要退市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的股东立即丧失股东资格。
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集团可以分为两类:人力合作和资本合作。成员的个人信用是一个人性化群体的信用基础。在一个对人友好的群体中,群体的信用不取决于资本总额,而取决于组成群体的成员的信用。不仅群体的外部信用建立在成员的个人信用基础上,而且成员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这些成员一般都是至亲好友。因此,人性群体成员之间的个人信任和相互依赖是非常强烈的,这也是人性群体生存和运转的条件。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类群体。合资企业集团的信用基础是集团的资本,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信用。集团的资本或实际资产越雄厚,集团的外部信用越高,反之亦然。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企业。合营企业集团是指集团的信用包括股东和资本的集团。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都属于合资集团。
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罢免股东的条件概括如下:
第一种退市制度仅适用于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已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即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下,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取消公司股东资格。
第二条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已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当设定合理期限督促股东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对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解除股东资格,决议应当由代表65,438+0/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公司将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请求确认解散无效。
前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方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