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艺术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推动文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和组织艺术创作与生产;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艺术活动。
四、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七、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主管全市文物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按照文物法律规定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管理全市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考古发掘工作和文物研究工作;管理全市文物市场。
十、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开发等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和组织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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