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什么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首先,劳教制度是不合法理的,不合规矩,不合国际惯例的。

正常情况下,一个人有没有罪,应该由法院来审判,若判定有罪,才可以执行刑罚。

而劳教制度不用通过法院,公安部门自己就可以判,没有律师辩护,没有证据核查,没有判决书,也没有监管部门,完全是公安部门自己说了算,它说黑的就是黑的,它说白的就是白的。

所以,劳教制度是荒谬野蛮的。西方发达国家攻击我们人权问题,除了计划生育以外,劳教制度也是攻击重点之一。

但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劳教制度还是有存在意义的。

建国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有很多难题不好解决。

比如有很多人,他们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那些能判个十年八年的罪,他们从来不犯,但是小偷小摸之类的小罪不停的犯。按大罪判,他们还达不到;按小罪判,又不值一判。可他们偏偏没完没了,三天两头犯事。

我们在1957年从苏联引入了劳教制度,对这样的人,无需法院审判,也无需按刑罚定罪,直接由公安机关来判定,可以执行最高4年的劳动教养。其实就和坐牢差不多。

这样做严格来说是不符合人权的,但是没办法,特殊历史时期,只好用特殊手段。

虽然也确实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但总体来说积极意义还是大的。

现在,我们的法制建设已经比较健全了,所以劳教制度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在2013年底,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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