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内部的领导体制,建国以来,曾几经变革,先后实行过多种领导体制,各有利弊,为中小学领导体制建设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
1、校务委员会制
解放初期为尽快恢复和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由推选的先进教师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民主管理原则。这种体制当时对维护学校秩序,发扬民主,对学校进行初步改造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集中,容易产生极端民主和无人负责的现象。
2、校长责任制
195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分别颁发了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责任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任命,直接对政府负责,校长对学校一切问题有最后决定权。这一体制强化了领导者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克服了无人负责的现象,但由于缺乏监督、保证和群众民主参与的机制,容易导致个人专断。
3、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63年3月,中央教育部基于以前的经验教训,分别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突出了校长作为行政领导者的作用,体现了以教学为中心的思想。学校的教学秩序和质量曾一度较好。但实行不久,
4、校长负责制
1985年5月29日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又明确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这是现今我国中小学实行的学校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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