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立法开始于西周。
我国最早的保密立法始于西周,西周时期,将文书正本收藏于天府-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档案机构,并派守藏史专门负责与守护。西周时,还创制了用金属封缄的匮子,用来收藏一些最重要、最机密的档案。
中国由于特殊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在信息立法方面的逻辑顺序是:保密立法在先、公开立法在后。《保密法》早在1988年9月5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0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
我国在保密法制定实施不到20年即成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较之澳大利亚、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其间间隔六、七十年甚至上百年,是值得欣慰的历史进步。西周社会的人主要分为三类:奴隶主贵族、自由民、奴隶,三者的地位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各不相同。
历代公文保密的制度涉及许多领域:
1、是在公文制作中采用公文用印制度。魏晋之前的简牍文书,它由多片竹简或木片组成,用绳系连,其封页称为“检”,在“检”之结绳处糊上一块粘泥,在粘泥上加盖印章,显出印文,粘泥干后很坚硬,这种用印法称为“封泥”,也称“泥封”。
加盖封泥的文书就叫做“玺书”。若没有这种封泥印章,则公文不能生效。就保证了公文的有效性和机密性,可以防止公文被伪造、篡改或泄密。
2、是在公文的传递中采取的必要的保密措施。春秋战国时期,为使机要文书传递安全保密,采取了一项重要措施:上下官署传递公务文牍,均须用官印予以“封泥”而晋以后的纸质文书,则用专门的封皮折角密封,并于封皮两端加盖印章或署上姓名,以此来防止公文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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