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没交供暖费滞纳金


法律分析:采暖费滞纳金如何收取?供暖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说,每年采暖费的缴费期限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但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原欠费额的50%。例如,如果一户居民一年的采暖费是1000元,如果晚缴一天,就多收1元钱,按全年365天计算,如果晚缴3年,则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为1095元,但供暖企业在收缴欠费及滞纳金时,只能收取欠费本金1000元、滞纳金500元,合计1500元。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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