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办理产权有哪些税费减免优惠?


一般来讲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

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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