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回事
缩股方式的特点:(1)具有直观性,(2)具有可比性,(3)由于A股数量不变,全流通时无须进行除权处理。(4)不适用于含B股或H股上市公司的全流通;(5)股份数量减少,但资本金额并没有减少。因此缩股方式对方案设计者而言是全流通基准方式,对A股股东而言,是全流通最简洁方式。
缩股是减股,而非减资,也就无须履行复杂的减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同理,扩股是增股,而非增资,也无须履行增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笔者一再强调股权分置改革不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不论缩股、扩股或送股,C股股东持股历史成本不变。在双赢原则下,C股股东实现流通权溢价,持股市价不仅没有减值和流失,反而实现增值。在股改过程中,仅含A股和C股的上市公司应放心使用缩股方式,或者以缩股为主附加派现或送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