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机械制造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直辖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不设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所辖县派驻工作人员。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和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中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中的问题;

(六)配合有关部门推广预拌混凝土的应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本办法和1998年第1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财政部[1998] 15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 185。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工作。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逐步实施散装水泥技术改造,其散装比例和实施期限由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总生产能力的70%以上设计散装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扩建或改建必须按照50%以上设计散装设施能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九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储运、设备制造单位,必须保证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设施设备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的要求,并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2元;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用户,按购买量每吨征收3元。第十三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用户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或生产成本。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华新水泥有限公司、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宝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原省光华水泥厂)、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水泥厂、华新红旗水泥有限公司、湖北孙艺程水泥厂、刘家昌水泥厂等7家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征收。

(二)国家和省批准用于省内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的数量收取,或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收取。市县批准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项目计划和袋装水泥使用量收取。

(三)省内使用袋装水泥未在生产企业征收专项资金的,由使用地市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补充征收,每吨2元;使用省外袋装水泥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我省标准补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

(四)专项资金的征收可委托项目审批部门在出具批准文件或相关证照时根据项目设计预算征收水泥量,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征收。

(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

委托收取专项资金的,收取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