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历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国***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1969年4月,中国***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12月,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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