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为:北至里耶镇北界,东至里耶镇东界(酉水),南至里耶镇南界(酉水),西至龙岩村、米行沟、太平村、杨家村、上猫儿溪。保护对象为:古遗址、秦简牍、古墓葬群、历史文化街区和自然环境以及民族传统文化等。第三条 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龙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里耶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第六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文物的保护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里耶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古城遗址、东汉城址、溪口遗址、大板汉墓群、麦茶战国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古城遗址、秦简和其他地下遗存的文物进行研究,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历史文化信息遗存。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兴建秦简博物馆,加强对秦简牍及出土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以及战国秦汉文化的发掘与整理。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里耶古城遗址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从事以上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损坏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存环境、自然环境及其历史风貌。第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在里耶历史文化名镇区域内和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的地下遗址范围内挖掘地下埋藏的文物,应当由具有文物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

在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重要文物,应当立即上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夹街、万寿街、河街、南街、中街、北街。在该区域外划定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建设控制区外围边界线东起酉水河堤,西沿猫儿溪老河道接长青路;向东穿北街经长沙街连后坪路,至建设街以西到压龙庵;南沿杨家溪老河道达酉水河堤。

风貌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外围的其余规划建设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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