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共和国的历史


直到16世纪之前,低地国家-包含今日的荷兰、比利时以及卢森堡,由神圣罗马帝国之下的荷兰公国统治。

大多数的低地国家被勃艮第以及哈布斯堡家族统治,公元1549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大举扩张权力以保证独裁统治,于是七省联合起兵反抗统治而爆发革命,查理之子西班牙皇帝腓力二世,为延续其父高昂税率的政策以及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终于爆发战争。

公元1579年尼德兰北部七大行省签订条约建立乌特勒支同盟,他们受到反西班牙势力的军队支持,直到1581年尼德兰和腓力签订和约而独立。翌年,七省邀请法国安茹公爵来领导他们,却在公元1583年公爵夺取安特卫普失败后离开尼德兰,在次年七月十日奥伦治家族的沉默者威廉被暗杀后,法国亨利三世以及英国伊丽莎白一世联合进攻尼德兰,然而在战局未果之下荷兰和英国签订条约和解。

1648年共和国才正式承认和法国为和平状态,然而法国大革命后,在1795年,拿破仑征服荷兰建立起傀儡政权,新的共和国成立-巴达维亚共和国。

1813年荷兰脱离法国拿破仑统治下再次独立,在1814年英荷条约中,确立国号为“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以及“尼德兰联邦”,隔年共和国联合奥属尼德兰(南尼德兰)、卢森堡以及列日组成荷兰王国,加强荷兰的力量,为的是怕法国死灰复燃,随后比利时就在法国的鼓动下独立,而那时荷兰在欧洲的本土大致就和今日的荷兰差不多(再扣除卢森堡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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