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的特点和地位

商鞅变法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大。秦王嬴政登基后,展开了吞并统一的战争。从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了韩、魏、楚、赵、燕、齐,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了秦国商鞅的改革成果,坚持了先秦法家“法治”和“重刑”的法律原则,建立了以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法律制度。因为秦朝的暴政和苛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年后就被农民战争推翻了。但其建立的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制对汉代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末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就是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中发现的近30种法律名称来看,秦律的内容非常丰富,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了李悝《法学经典》六条的范围。

命、令、制、圣旨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或政令。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也是帝制之命,其文曰‘制’。圣旨,圣旨;嘿,告诉我。”因为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高于成文法典。

程是章程的简称。《韩曙》卷《高第夏姬》颜师古注:“成,法也。”秦简中的工人之旅是一种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旅行。“人事流程”又称“人事流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中有“为官过程”的描述。

公式是程序和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件程序,可供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秦简《封诊》就属于这种法律形式。其中还有案件的侦查、检查、侦破笔录,即“信件”。

课程是关于检查、评估和监督性质的特殊法规。秦简有《牛羊经》,即考核监督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规定。

秦朝认为,法律解释权属于政府或官员,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问答属于法律解释。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和诉讼程序的内容进行解释甚至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先例。秦简牍称之为“上朝演戏”。院指的是官院、朝廷和其他各级政府,如朝廷、县院、县院等;案件和已经判决、办结的案件,也可以作为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征

从秦国到秦朝,经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逐渐形成了君主专制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关系。

一、刑法的内容

秦政权在先秦法家重刑主义的指导下,以商鞅变法以来建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而野蛮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制度

秦制度在沿袭先秦刑罚制度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和完善。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肉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动刑和财产刑的使用增加。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它的行刑方式还是很不规范的,大概有十几二十种,而且相当残忍。典型的有:(1)五刑,即先施以瘦脸、隆鼻、削趾等肉刑,再用藤条打死,然后斩首示众,将骨头剁成肉酱;诽谤和辱骂的人将被割掉舌头。(2)裂帛,即以五匹马撕头、撕肢、撕身。(3)凿,即凿头顶的执行方法。(4)威胁,即拔肋骨的执行方法。(5)铁锅煮,就是用大锅把人煮死。

肉刑,即残害罪犯肢体和器官的体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肉刑,如割左右脚趾、宫刑等,并常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割左脚趾、以为是市丹等。

劳役刑是一种限制罪犯自由并强迫他们从事劳役的刑期。秦代广泛使用劳役刑,在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如修建长城、宫殿、陵墓等,都有大量劳役犯人。当时的劳役刑种类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和钟。男囚为程丹,主要服建城等苦役;女囚是女性,主要是服饭等杂务。《韩曙》《惠帝纪》第二卷引用应劭的话说:“若为市,始治市;对于挨打的人,女人不怕外面的世界,却被打成了饭。”(2)鬼交,白釉。男犯当鬼领工资,主要是给祠堂劈柴祭祀;女囚是白人,主要是为祠堂选米祭祀之类的。《汉惠帝书》中引用应劭的话说:“给祠堂发俸禄是鬼俸,坐选饭是白坐。”(3)仆人或妾应作为政府奴婢处罚。“男为官,女为妾。”(4)侦察等待,即强迫俘虏在边境上等待,以防备土匪和小偷,警戒敌人。

羞辱性的惩罚就是羞辱性的惩罚。古人认为:“身皮之损,父母不敢损。孝顺始。”所以损坏身体和鬓角是不孝,强制剃鬓角是对罪犯的羞辱性惩罚。秦政权的辱刑主要有:(1)刑,即强制剃鬓角。《说文解字·坤步》:“坤,剃发。”(2)耐刑,即强制剃掉鬓角,保留头发,故轻于刑。抗字书是糖做的。《说文解字·布尔》:“汝无罪。”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者官职和爵位的刑罚。处分的名称主要有:(1)废刑,即废除官职记录,开除公职,终身不能再用。(2)夺爵位,是指割去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是没收财产的刑,主要名称有:(1)刑,即给付财产或以劳动支付报酬的刑。《说文解字北补》说:“是,小罚也是用钱赎的。”惩罚有很多种,分为布、盾、甲、防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甲是甲,指的是徭役和戍守边关,所以有罚金、罚金和刑罚。(2)赎刑,即用铜、盾、甲等财物或强迫劳动赎回原刑,包括赎、迁、赎、宫赎、死赎等名目。(3)不处罚,即没收财产归政府。

流放刑是强制流放者迁居指定地区,不得擅自迁回原居地的刑罚,包括迁徒、迁徙、降级等不同的刑名。根据流放的原因和流放者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罪犯被直接判处流放。比如,当时就有规定说“秦律,有罪者徙之于”。(2)赦免流放,即死刑犯死后的处置。如秦项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者迁”;二十七年,“赦罪之人迁南阳”等等,都属于这一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的人施加的惩罚。比如“秦灭韩,将天下无良之人移南阳。”

(二)刑法适用体系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运用刑法,充分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建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限制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和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和时效。秦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依法免予追究或者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者被赦免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大赦令颁布前偷了几千美元,然后花光了。大赦令颁布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秦简根据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即男性身高六尺五寸以上,女性身高六尺二寸以上,大致相当于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和过失的规定

秦律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罚,有时构成不同罪名。比如,甲方指控乙方偷牛伤人,乙方没有偷牛伤人,故意诬告就构成诬告陷害罪;否则,指控是虚假的。司法人员量刑不当,故意犯“失准”罪的,过失只犯“失刑”罪。

3.加重处罚的规定

秦法对累犯、五人以上共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从重处罚。比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被判处一般死刑;教唆六英尺以下的未成年人偷窃杀人是一种残酷的惩罚。五人以下盗窃,盗窃价值超过660元的,只认定为程丹;低于660元的,按城市或搬迁处罚;而五个人以上一起偷一个以上的钱,就是把左脚趾剁下来,做成市丹。

4.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秦法对犯罪后主动投案或者消除犯罪后果的,酌情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四口罪犯偷了110的钱后,主动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或者缴两双盔甲。在押罪犯脱逃,主动投案或者被亲友抓获的,可以免除处罚。

5.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秦律以诬告陷害罪处罚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人。比如,应该受司寇惩罚的人诬告别人抗官罪,诬告别人的人坐在反对惩罚官员的位置上;本该完成城防的人,却被诬告犯了城防罪,被诬告的人坐城受罚。

6.刑事共犯的规定

连坐罪是指一个人犯罪,其他相关的人一起受处罚。秦律规定了刑事连坐的三种适用范围。第一,亲戚坐在一起。如秦律规定:“事末懒贫者,视为赏赐。”那些不积极从事农业生产而变穷的人,他们的妻儿不是政府的奴隶。第二种是坐在附近。如秦律规定:“何以令民争,牧部坐而合之?”据司马振《索隐》解释:“牧部说,也是对的。一家有罪,九家有罪。不改正,十家坐一起。”三是坐在同一个位置。比如“秦律,无所不精者,各有其罪。”被任命者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主要费用

在重刑主义的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犯罪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皇权专制罪

这是最严重的罪名,主要是:(1)诽谤罪。秦律规定:“谗言之家。”(2)神话。秦始皇以“诽谤罪”和“恶言相向罪”的罪名,坑杀了460多名学生方士。(3)废话。秦律规定:“骗子无阶级。”“无阶级”就是种族惩罚。(4)以过去为例。秦始皇的《焚书令》有“古不为今”的规定。(5)用词不当。秦二世曾下令建议并以“用词不当”的罪名逮捕发表演讲的学生。(6)废除命令;下订单。违反命令规定,不该做的就废,不该做的就犯。

2.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1)携带书籍;甚至语言诗词书籍。《焚书令》规定:携书罪是藏匿禁书,是城;“敢作诗书者,不小心弃市”。(2)扔书。对传递匿名信者,要依法逮捕、审判、定罪。(3)诬告陷害。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骗。包括伪造文件、公章、封口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中的主要罪名有:(1)轶事;累了。前者拒绝报到入伍,逃避服役;后者在报到后逃跑。(2)不明户。隐户口,不征徭役,不纳户税。(三)走私印章。私自移动场界,罚赎。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条问答》中有大量关于人身伤害罪的刑法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小偷伤害(故意伤害);打打杀杀(打打杀杀);打架受伤(打架受伤);强奸;和强奸(通奸)。

5.侵犯公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问答中有很多规定,主要包括盗窃罪和群盗罪的罪名,在封诊中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的主要罪状是:(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起诉不孝的子女,要求政府严惩。(2)弃妻不书。与妻子离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100元罚款。(3)去死。妻子擅自出逃,是个城市女孩。(3)娶亡妻。娶了别人的“死”老婆,你就死定了。(4)杀害儿童。擅自杀害儿童是极大的牺牲;杀养子弃市。

7.官员失职

官员失职有多种表现形式,往往构成不同罪名。例如,司法官员枉法裁判,故意轻判重罪或重判轻罪,构成间接犯罪;故意不判或者减轻罪责,构成有期徒刑罪;且过失导致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代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内容。

(1)所有权

秦代的所有权客体是土地等各种官私财产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它是君主集中控制下的国有制,同时也有一些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批地制度和兵役奖励制度下的分级批地制度的实施,土地所有权正处于由国有向私有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正式颁布“使贵州第一部为固田”的法令,鼓励民众自行占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或批地。这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终结了战国时期盛行于各国的国家批地制度,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私有土地权利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了严惩。比如之前引用的秦律,明确规定:“窃徙印,赎之。”除了土地以外的其他官方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受到秦法律的明确保护。比如秦简牍《法律学问答》规定“或偷桑叶,藏(盗)而未得利”者,以“年满三十岁”处罚。

(2)婚姻制度

秦代的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的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根据秦律,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必须经政府登记;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比如前面引用的秦简规定,妻子私自出逃,其婚姻关系经官府登记认可的,妻子就构成“去夫而死”罪,以有罪论处;未经登记核准,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法律责任。丈夫私自与妻子离婚,不向政府登记备案的,将构成“弃妻不写”罪,夫妻双方都将受到“离婚”的处罚。

秦朝的婚姻制度仍然坚持男尊女卑的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秦律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统治地位的罪名。比如,立法目的是维护丈夫的权利;当时“夫死有子,而弃之而嫁”为“双死不贞”,要求寡妇忠于生活,剥夺其再婚的权利,也体现了夫权的主导地位。但秦朝丈夫的权力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其主导地位也受到一定法律的制约。比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随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再凶,也不允许被打被伤,否则丈夫会受到忍耐力的惩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权起诉丈夫犯罪。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所以不得作为官府奴婢,不得没收其嫁妆奴婢和衣物。这种情况是汉代以后历代法律禁止的。比如,根据隋唐以后的刑法,妻子告发丈夫一般的罪行,是“十恶不赦”,是不可饶恕的“不和”重罪,告发者判两年徒刑。此外,秦朝还注意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止内外分离,禁止淫乱,男女之间要真诚”,并严格规定:“丈夫被杀,无罪。”禁止已婚男子发生性关系。

(3)家庭关系

秦代的家庭关系还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然维护宗法制度,严惩不孝之罪。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有权起诉不孝之子,要求政府严惩,政府不得拒绝接收。秦简《闭诊式》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比如秦律规定,父母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否则构成“随意杀害子女”罪,以身为城市少女论处;如果你杀了你的养子,你将会因弃城而被判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殴打长辈的处罚比汉代以后的几代人要轻。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可判死刑。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法中,这种行为都属于“十恶”和“恶逆”重罪,都是处以斩首的。

第三,经济和法律的内容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直至秦王朝建立。秦简中有大量的经济法规,集中在十八种秦法中,主要有田法、稳园法、苍法、金部法、管氏法、公氏法、工程法、法、夷元法和法。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繁衍财富的自然产物,包括土地、山川、江河、矿藏、野生动植物等。秦政权继承了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用法律加以保护。如《土地法》规定,春季二月至夏动植物生长季节,禁止砍伐树木、采草烧灰、堵塞河湖、采摘萌芽期的植物、捕捉幼小的动物和鸟类、取鸟蛋、毒鱼毒龟、设置陷阱和网捕鸟兽、不准猎狗追逐和撕咬幼小的动物。

(二)农业生产监督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用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比如,为了监督农业生产,《土地法》规定,农民不论耕种与否,都要按所占面积收税;遇有降雨、粮食抽穗、旱涝、虫灾,要立即书面报告降雨量、受益或抽穗面积、灾害造成的损失,以便政府掌握农业情况。为了保证农时不被耽误,《驻军法》规定,一家不得同时招募两人以上服役,违者“穷”。“司空法”规定,在播种和播种季节用劳动偿还债务的人,可以回家分别耕种20天。《苍法》规定,每年二月至九月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种的官吏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法》还详细规定了种子保管、保管、保管、检验、保管的严格程序,以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3)畜牧业生产管理评估

秦政权非常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有大量关于畜牧业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比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上,《土地法》要求农民每公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秸秆两石。《仓廪法》规定,草料的储存要登记,并报内史;其储存、堆放、检验、入库等。,也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关于牛羊饲养的考核,《厩园法》规定,每年农历初一、四、七、十月定期对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如果官员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饲养者和主管官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牛羊教程》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将获得四夫、左等责任人的盾牌。

(D)严格控制政府经营的手工业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实行官产方式,制定了许多法规,加强对官产手工业的管理和控制。比如工业法规定,同类产品必须有相同的规格,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归入同一类。《工人计划》对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的人规定了不同的劳动定额和换算方法。《平等就业法》规定了学徒劳动定额的计算、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法杂抄》还载有关于手工业生产考核和处罚的各种法规,内容极其丰富。

(五)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集市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比如《金布法》规定,市场上销售的价值一元以上的商品,必须用木牌明码标价。《管市法》规定,政府工商企业收到款项后,必须当众将其放入装满钱的密封容器中,让购买者和其他人亲眼目睹,“不服从命令,必受惩罚。”《有效法》和《产业法》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那些超过法定错误限度或违反检查和纠正制度的人将受到盾牌或盔甲的惩罚。

(六)货币的保管和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之前,国家货币有铜币、黄金、布匹三种。金布法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汇率,严禁随意使用货币或布匹。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对此一无所知的商家下士及相关官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收藏的钱币要按规定加封,并加盖主管令和公章;启封前检查封条是否正确。

四。行政法的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建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国为郡县,法令统一,自古未有。”他“自以为德兼黄三,对五帝有所贡献”。秦王的称号已经不足以称之为“继位,传于后世”,于是改称皇帝,并创造了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来保障皇帝制度。比如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臣”,臣民称“陛下”,书信或文字称“尚”;皇帝称他的到来是“幸运”,他的死亡是“崩溃”;皇帝的名字一定是禁忌,比如秦始皇的名政,李政改名李典,正月改名端月。文书奏折有指皇帝的文字,必须另写;等一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世间万物,无论大小,皆有赖于顶。”所有的臣民都是皇帝的奴隶。皇权专制的地位和中央集权的统治是通过相关的制度来维持的,如敬献、伏羲、祭宗祠、宫墓、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和内室宦官等。任何违反或违背天皇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罪行,都会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的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系。

中央政府有三个职位和四个部长的制度。这三位官员分别是宰相、太尉和钦差大臣,他们分别掌管行政、军事和监察。御医除了监督文武百官,还兼任副丞相,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治事务。御史之下有几个御史,或掌管御书,处理文书奏折,守校法令;或者作为皇帝的耳目,查处违法官员;或者被责令参加司法审判活动。列庆主要包括:侍奉常侍,掌管庙堂礼仪;郎中令,掌管皇宫侍卫;魏魏,张宫门屯卫;太仆,掌管宫中车马;廷威,掌管司法监狱;殿科,主管外事;完颜政,掌管皇室事务;少府,掌管皇室财政;上尉,负责首都的驻军;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将一座小房子,掌宫兴修;上尉勋爵,掌管侯爵;古典国家,掌管边疆的国家;詹氏,掌管皇后和太子的家事;等一下。

当地县制建立。各郡分为卫、诚、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和监察。郡下有郡,郡下有令(郡守)、阿诚、阿威,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县辖乡,乡有三长老、吝啬鬼、流浪者,分教育、税务、辞讼、治安。在农村,家里有李典(正);自下而上做朋友,和老人做朋友,人民互相保护。

(三)行政法规的颁布

从秦国到秦朝,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以秦简为例,即设官法、除官法、除徒法、杂官法、杂内史法、跑书法、传食法、武官法、中作法、乘公共汽车猎马法、看表法、抓贼法。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法诞生于战国末期至秦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既受传统的影响,又受变革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离开旧制度。春秋战国新旧制度交替时期,秦法作为维护新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比如秦法禁止以人质抵债,违者“皆穷”限制债奴扩张。《军衔法》规定,有军功的奴隶可以免除奴隶身份,获得相应的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回亲属,解除奴隶身份。司空的法律规定,人民可以在入伍期间以外自愿守卫边境五年,他们也可以赎回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法作为社会转型期的法律,必然会保留一些旧制度的过渡性残余。比如犯人是奴隶;有些罪犯或相关人员不是奴隶;奴婢子女是世袭的奴隶;奴隶可以买卖奖励;如果主人杀了奴隶,奴隶无权起诉,政府也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条款显然倾向于保护和扩大奴隶制的残余。

第二,重法轻礼,执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摒弃了“礼治”的思想,坚持“知法而立法”。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官为师,以法为教,确立了君主专制的法制和专政,使秦律具有了重法轻礼,实行“法治”的鲜明特点。

第三,重刑和轻罪,重刑。秦律继承了先秦法家“重刑轻刑”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刑峻法的刑罚体系。比如根据前面引用的秦律规定,“偷桑叶不得利”,就“三十岁”;五人以上偷价值一元的赃物,左脚趾被切掉,变成市丹;甚至“谗言家”;“敢有背书家”;“骗子无课”;“敢言者偶尔弃市”;因此,罪犯和罪犯的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复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也很广。它以李悝《法律经》确立的“君权在握,勿急做贼”的立法原则为基础,以维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限制,秦法律没有得到系统全面的整理,导致内容琐碎、条目繁杂、体系杂乱、法律概念不清、条文重复或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