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公投的公投基础


旧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分合”就凭民意。

在国际法中,对于旧时殖民地的去留问题有着共识,即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人民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自己的去留问题。这点很好理解,殖民地一般地处宗主国海外,历史渊源上是被压迫的,又有着和宗主国不一样的文化,本来就不是后者的一部分。不过,殖民地的独立浪潮早就过去,该去该留也决定得差不多了,基本无争议。 人道主义立场

一国之内,有团体遭遇严重不公平对待。

在后殖民时代,依然有一些地区在闹分离或者独立,那些在殖民地身上达成的国际共识显然不适用于它们。其实说公投“独立”是不太准确的习惯性用语,用“分离”更为妥当,因为有不分离、分离并独立建国、分离且并入他国等不同选项,都属于在一个群体内部决定一个地区的前途命运。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补救性分离”的名词。该词何解呢?指的是出于人道主义立场,保护弱势群体免于遭受迫害、毁灭而采取的救济性措施。该理论的拥趸有以研究公共选择理论而闻名的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等人。

科索沃

科索沃也屡屡在此次的克里米亚公投中被拿出来做对比。在科索沃地区的确发生过非常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并且,在2010年,国际法院曾经就科索沃公投问题给出过咨询意见,虽然不具备强制意义,却有软性的“道德力量”。国际法院的这份咨询文件出台过程就声势浩大——37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书面声明,15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书面评论,29个国家和地区在持续九天的听证会上发言,总共有44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司法进程,是国际法院历史上参与国家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案例之一。

民族自决权

对于真正牵动国际社会敏感神经的自决权(即指每一民族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决定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的范围和是否存在“补救性分离”的权利,国际法院其实并未讨论,也就没有答案。对此,参与此次咨询意见制定的国际法院大法官内部也有微词。投了赞成票的西玛大法官在咨询意见后也附上了说明。他认为采取更加开明的办法原本可以更好地解答许多参与者(包括独立宣言的作者)提出的关于人民自决权和“补救性分离”的论点。

抛开国际法,如果一个地区发生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矛盾实在不可调和,国际社会出手的案例也有。

东帝汶

当初印尼强行出兵,东帝汶成为了印尼的第27个省,发生了非常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据统计,在被印尼统治的20多年中,东帝汶有20多万人死于战争和饥荒,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最后联合国主持了东帝汶的公投,而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印尼也同意让东帝汶人民公决去留。不过这里有特殊之处,曾经作为葡属殖民地的东帝汶和印尼本来渊源不同,且国际主流社会并不认可印尼对东帝汶有主权。

内政问题

一个团体内多数人都愿意独立

加泰罗尼亚之于西班牙外,苏格兰之于英国,魁北克之于加拿大等都是这种情况。严格说起来,克里米亚也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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