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法系的名称、代表国家、起源、特点及比较。

大陆法系

(一)民法体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其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是资本主义国家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律制度。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和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一般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

(1)在罗马的鼎盛时期,罗马统治者通过武力扩张领土,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因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了个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国家编纂的法典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学说不再适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合并。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与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的权威性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为欧洲的普通法,具有相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西欧国家建立和巩固了资本主义制度,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国家间的交往而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在古典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创造了制定完整的成文法体系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国家建立自己法律体系的典范,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模式的确立。随后,德国在继承罗马法和研究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又由于它易于以严格的成文法形式传播,所以在19世纪和20世纪以后,民法体系横跨欧洲,传播到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中,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既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又吸收了罗马法的制度、概念和术语。比如法国民法典是基于法律的阶梯,德国民法典是基于理论的集合。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判例法,重要的部门法都是法典化的,以单行法规作为补充,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能由成文法来确定。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通过发动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表现在法律上。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符合逻辑。法典一旦颁布,法官必须忠实执行,旧的关于类似问题的法律将失去效力。成文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角色方面,民法要求法官依法办案,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成文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所有的法律都分为公法和私法,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概念。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制法律或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双轨制,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由政府考核后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

5.法律推理的形式和方法是采用演绎法。因为司法权受到极大的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用既定的法律来裁判案件。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是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寻找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将其与事实联系起来,推断出必然的结果。

法国近代法律体系建立于拿破仑时代,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法国民法典65438至0804的实施

介绍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民法体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法国的程序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法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泛指9世纪上半叶至18世纪下半叶,法兰西王国持续近1000年的所有法律。其开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在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它经历了三个阶段,即

9世纪至13世纪是习惯法占主导地位的时期,13世纪至16世纪是习惯法成为文化的时期,16世纪至18世纪是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时期,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封建制度基本被摧毁。由于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有一套成熟的思想理论作指导,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完整,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影响很大。65438年至0799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拿破仑统治时期,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维护私有财产制度,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一系列法典。分别是:1804法国民法典、1806民事诉讼法、1807商法典、1808刑事诉讼法、1810刑法典。这五部法典与法国宪法一起构成了法国的“六法”体系。法国六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了高峰。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不仅为法国提供了第一部民法和商法,也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离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律体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其普通法。普通法是一个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成文法相对应的概念。因为普通法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最大,所以普通法体系也叫普通法系。美国法源于英国传统,但自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对世界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普通法系的分布主要包括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中国香港。英国法律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张实现的。

二、英美法律体系的演变

(一)英国法律的历史演变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鲁撒克逊法:英国从5世纪到1066年被盎格鲁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施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影响不大。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格兰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其中,指挥会议是集中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的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它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到亨利三世时,评议会已经建立了三个皇家高等法院,即金融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与王室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案件。因为诺曼人之前没有自己的法律,他们的法律是通过这些法庭的判决形成的,也就是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当地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皇室法院管辖权和影响力的扩大。它的先例对整个国家的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皇室法院的判例法是适用于英格兰的普通法。主要针对各地的普通法。在王室法庭出现后的时间里,出现了王室法庭与地方法庭、教会法庭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县法院和白湖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和通奸。三者冲突不可避免。皇家法院通过发布开始诉讼的命令扩大了它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就是原告可以要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国国王的大臣发出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治安官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者在皇家法庭受审。

2.股权的兴起。

衡平法兴起的根本原因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度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许多人向枢密院和国会寻求公正,这些纠纷由枢密院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处理。1474年,枢密院大臣以自己的荣誉做出了第一次判决。随着病例的增多。该机构最终独立,成为与皇家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与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由此发展而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因此,股权的兴起主要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这也是加强英国国王统治的措施,英国国王想用衡平法院来限制普通法院。

3、成文法的必要补充。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成文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最典型的是英格兰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部威斯敏斯特法令。以及亨利八世的不动产收益权法案。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英国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与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相互妥协,和谐发展。到1873和1875,随着两部司法法的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继续存在。(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废除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建立了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3)出现了大量的成文法。包括公法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程序法、普通法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买卖法、侵犯个人地位法、盗窃罪法等等。成文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律都是单向规律。

(二)美国法律的历史演变

1,殖民法

从1607到1776。殖民初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影响不大,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粗糙的地方法律。但在18世纪,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以强制手段执行英国法律。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熟悉英国法,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国法律传统的形成。

1776年,美国独立后,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纪,美国普通法传统终于确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人是英国移民,语言和传统相同。而且,英国法在殖民时期对美国法有一定影响。再加上法学理论的传播。美国最终接受了普通法的传统。但是,美国法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如果采用成文宪法,成文法将占据更大的比重。路易斯安那州保留了民法的传统。它简化了诉讼程序,消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间的区别。美国独立战争后,其法律成为普通法体系的一个独立分支。

三、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

(a)在法律的思维和运作方式上,普通法系使用区分技术。这种方法的模式可以概括为:1。运用归纳法对以往案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法对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判断;3.将两个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分为实体事实和非实体事实;4.通过比较分析两个案件的实体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先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件中的实体要素相同或相似,则先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适用于未决案件。处理先例有三种方式:1,遵循先例;一般来说,下级法院应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上诉法院也应遵循其先前的先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都有权推翻之前的判决。3.避免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意适用先例但又不愿意公开推翻的情况,可以以一、二审案件存在实质性区别为由,回避这一先例。

(2)在法律形式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传统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至今,其成文法也一直在增加,但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指高等法院判决中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样的原则或规则对未来的判断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因为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制的,所以也叫法官造法。

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成文法和一些法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美国宪法》。但与大陆法系相比,其制定法和法典仍然较少,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也远不及判例法。

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上,是一种互动、相互制约的关系。成文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在成文法的适用过程中,判例法可以通过法官的解释来修正成文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立法者的意图,就会被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改变。

(3)在法律分类上,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的、符合逻辑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实用。原因如下: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令状和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但反对编纂。判例法强调实践经验,忽视抽象概括和理论探讨。3.普通法制度在法院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角度看是国会与国王权利之争的表现,从法律和技术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以普通法为基础。他的解释的价值在于指出了普遍正义与个体正义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没有区别。因此,涉及政权的案件和普通的私人案件没有明显的区别。这也阻碍了法律的分类,尤其是公法和私法概念的形成。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中,法官和律师是主要的推动力量。而且教育的模式主要是学徒制,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多的是与具体案例相关。并且鄙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此外,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有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悠久传统。虽然目前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间没有区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区别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4)在法律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的职业教育为主。学生入学前已取得学士学位,教学方式为案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学博士学位(J,D),各校自主权较大,不受教育行政机关限制。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有些类似于大陆法系,同样注重系统教学。但是在大学毕业之前,他们要经过律师学院或者律师协会的培训。此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到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5)在法律界。职业流动性很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律师出身。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高于民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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