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请愿书的来源权利请愿书内容历史发展过程介绍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众所周知,戒严法之审判程序简单,是故只惟在于战时军中应当适用此种法律。因为根据戒严法审判,犯以上各种罪名者,动辄须以死刑议处。所以遂有若干之臣民,致被该委员等判处死刑。倘系根据普通法律审判,彼等固应死无恕言。但在现时,除非根据上述之戒严法审判,则彼等之罪,不至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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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经认定以上各种罪名,应由此种委员会依据戒严法予以审判,所以又使普通官吏,与司法人员,有所推诿,不肯援引普通法律对于此等罪犯提起控诉。所以因之,反使若干情节重大之罪犯,得以逍遥法外,免遭处分。是知此种军法委员会与其他类似性质机构之设置,完全违反上文所述各种法律之规定,以及现时英国之法律。

据此,彼等(即请愿者两院议员--译者)伏祈圣主陛下: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

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陛下宜调离上述海陆军队,俾民人等今后不再受累;又上述执行戒严法之钦差亦宜撤废;又今后不宜再委何人任此类特职,或令其以上述方式执行其职权,恐其有所凭借,竟违背国法民权,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处死之虞。

彼等所伏请于陛下者,皆按诸本国法律条例而原为其权利与自由者;陛下亦宜开恩昭示:凡有关以上所举种种害民之裁决、行为和措施,今后皆不得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陛下更宜为增进人民之幸福安全计,颁示德意:凡官吏大臣对上述诸事皆应依国法律例行事,而示效忠陛下,以增进主上之圣德与国家之隆盛。是年六月二日,国王驾莅国会,批曰,汝等所呈权利请愿书一件,读悉,准如所请。此后复于六月七日,六月二十日,莅临国会,重申六月二日之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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