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

宋代民族关系的特点:

(1)国家政权并存。

(2)和平与战争交替。两宋政权与少数民族政权多次交战,但最后都以“旧币”换取和平,形成了和谈的局面。宋朝时期与少数民族政权有三次“和谈”:辽与宋、北宋与西夏、南宋与金。三次“和谈”的根本原因是宋政权腐败,皇帝不愿抵抗,军队腐败,战斗力低下。经过三次和谈,宋政权给了辽、西夏、金政权大量的“旧币”,旧币的沉重负担造成了国家的财政困难。“和谈”活动为宋政权提供了一个长期的和平环境。双方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在边境地区设立集贸市场进行贸易往来,丰富了双方人民的物质生活,为人民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有利于边境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促进了边境地区的贸易和经济文化交流,客观上是进步的。

(3)民族矛盾突出:多个民族政权并存,相互间战争不断。辽、西夏、北宋、南宋、金都在其他民族政权的打击下灭亡,但战后长期形成和平局面,民族矛盾相对缓和。

(4)民族融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北宋、辽、西夏在边境地区设立专卖市场进行贸易;南宋时期,大量契丹人和女真人进入中原与汉族人民一起劳动和生活,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加强。特别是通过少数民族政治家对汉族政治制度和文化的吸收,加速了这些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和相互融合,民族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形成了民族大融合的趋势。南宋后期,众多蒙古人进入中原,中原人民向边疆地区迁移,为元朝的民族融合高潮创造了必要条件。

影响:这一时期频繁的民族战争虽然给各族人民带来了灾难,但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形成了民族融合的新高潮,促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元朝的民族政策;

为了削弱各族人民的反抗,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元朝统治者在建国初期采取了民族压迫政策。在战争中,他们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经常利用被征服的民族来对付未被征服的民族。最早的应征者比后来的应征者地位更高。就这样,逐渐形成了国家等级制度。忽必烈在元世祖时,把全国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类是色目人(色目人在唐朝就已经存在,有多种含义,包括来自中国西北、中亚、东欧的各族来到中国的人);第三类是汉人(指金统治下的汉人和女真、契丹、渤海、高丽等民族,以及宋金对峙时期四川的汉人);第四类是南方人(指南宋灭亡后南方的汉族和其他民族)。这四个人的法律地位、政治待遇、经济负担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按照法律规定,蒙古族色目人和汉族人犯了罪,由不同的机关审判。蒙古人打汉人,汉人只能向司法部门申诉,不能还手。如果蒙古人把汉人杀得酩酊大醉,只要出一笔安葬费就了事。汉人和南方人不允许集体狩猎、举行宗教活动或持有弓箭等武器。在政府机构中,蒙古族担任正职,汉族和南方人只能担任副职。比如地方官,以蒙古人为总管,汉人为总管,回民为同知,形成了成文法。同治和总经理互相牵制,必须服从大儒华池的指挥。科举考试也有区别。士分左右榜,蒙古人在右榜。所以右榜的蒙古族和色目人算候选人,而被列左榜和南榜的汉族就更低了。科举出身的蒙古人被正式任命为六级官员,色目人、汉人、南方人则降一级。在这个等级森严的社会里,色目人和北方人等民族装贵,把南方人当奴隶。在征收方面,也是按照同级征收。比如招募马匹,不招募蒙古人,招募三分之二的色目人,招募汉族人和南方人。据记载,元世祖曾经收藏了10万匹马。这是一种非常时期出于军事目的的强制征兵,具有明显的民族压迫性。

1337(至袁)二月,浜湖郴州人,在河南信阳起义。4月,元政府下令:“汉人、南方人、朝鲜人不得持有军用武器,凡有马者一律逮捕。”也就是说,在统治者眼里,劣等民族连武器都不能携带,家里养的马全部没收。可见当时控制马匹也有防止农民起义的目的。

元朝灭宋时,全国分为12省。当时,亳州属河北省归德府管辖,下辖谯、赞、陆毅、成府、威镇、固戍六县。至元八年(1271),由于长期战乱造成人口稀少,亳州以下各县重新调整,仅保留谯、成府、陆毅三县。所辖县的地位也从上级县的“望”降到了下级县的“下”。元朝九年(公元1349年),黄河连年决口,黄水泛滥,蝗灾严重,农田连续四五年绝收,蒙古统治者敲诈勒索。亳州易门百姓苦不堪言,揭竿而起,攻取了该城的父亲郡,杀死了县令卢华池伯颜。不幸的是,起义后来被元朝统治者镇压了。在元朝统治的近百年间,亳州人民从未停止过反抗,其中元末红巾军起义影响最大,历时最长。

元朝民族融合的表现;

唐宋时期,一些波斯人和阿拉伯人来到中国居住。13世纪后,一些中亚人、波斯人和阿拉伯人来到中国。他们与汉族、蒙古族、维吾尔族(仅指维吾尔族)等民族长期杂居,互通婚姻,逐渐融合,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元代回族。回族信仰伊斯兰教,说汉语,姓氏以汉族为准。后来回族逐渐发展到各地,保持了自己的宗教信仰,与各族人民友好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