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制度史研究

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特点,形成了两大西方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总称,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外)是其主要成员。大陆法系是指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两大法系在起源、结构、观念、思维方式以及受罗马法影响的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1)法源不同。普通法体系的主要来源是判例法。例如,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国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由皇家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的。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是从大量判例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形成判例法。它们是普通法系的起源,被称为“法官法”。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判例法,成文法是其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法官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一般不受判例约束,故称“法典法”。

(2)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法院和程序法。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在内的所谓六法体系。

(3)罗马法的影响不同。英美法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精神和理念,但没有接受罗马法的制度形式和理念。相反,大陆法从罗马法的体系原则中接受了所有的概念和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