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里耶管理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第六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文物保护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里耶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古城遗址、东汉城遗址、溪口遗址、大坂汉群、麦茶战国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古城遗址、秦简牍等地下文物进行研究,实施重点保护,确保其历史文化信息遗存。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秦简博物馆,加强秦简和出土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发掘和整理战国秦汉文化。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办法进行保护。第九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批准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在里耶古城遗址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前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从事上述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活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遗迹、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第十二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者负责维修和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维修和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里耶历史文化名镇地区和保护规划划定的地下遗址范围内的埋藏文物的发掘,应当由依法取得文物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
在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与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或者藏匿。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嘉街、万寿街、何洁街、南街、中街和北街。在区域外划定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建设控制区外边界线东起酉水河堤,西沿猫儿溪老河道与长青路相接;向东经北街,经长沙街接后平路,建设街向西至亚龙寺;沿杨家溪老河道向南,到达酉水河堤。
风貌协调区是指建筑控制区周围的其余规划建设区域。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