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地位的历史变迁是怎样的?

1,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较高。夏朝建立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生活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二是妻离子散。商社会的婚姻是多父多母的婚姻,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李周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很多人,但只能娶一个妻子。

2.秦汉时期

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奉行法家思想,强调国家利益至上,而礼法道德传统相对被忽视。在秦代的家庭立法中,女性在某些方面可以与丈夫享有平等的地位,比如女性可以杀死通奸的丈夫,丈夫殴打妻子和丈夫同样受到惩罚,等等。

体现在女性再婚的问题上,是很宽容的。从江陵张家山汉简对秦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妻自娶,取之无罪”的规定。

3.魏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存和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构成要素给予了宽松的规定,也沿袭了汉代法律对妇女再嫁的宽松规定。

4.隋唐时期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几百年前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和自由婚姻的传统被很大程度地保留了下来。

所以在隋朝和初唐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女性再嫁都是非常宽容的。北方血统的唐朝皇室,在一言一行都为世人树立榜样的情况下,曾经不重视女性的再嫁。

5.宋元时期

因为朱成的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轻视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女性权益,甚至提出“饿死是小事,不名誉是大事”。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数百年间,女性再嫁的舆论评价和社会氛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6.明清两代

明清时期对女性生活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明清时期,封建宗族势力进一步增强,大量村规民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当时国家法律尤其是民事规范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在广大农村,宗族习惯法和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所以,女性要想再嫁成功,首先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7.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婚俗的变迁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和习俗的改变,婚姻法的变化是必然的。但民国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是有名无实的;“新旧并存、中西共享”是这一时期婚俗演变的主要特征。

8.早期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毛泽东同志带头喊出了“男女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的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9.二十一世纪

随着计划生育和教育的发展,更多的人真正摆脱了男尊女卑的观念,两性更加接近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