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13太原警察滥用职权案社会反应
“在公共场合,警察绝不能有上述行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刘金润表示,网上照片的拍摄角度是从民警的侧面和后方拍摄的,导致踩到女子头发的视觉错误,上传者断章取义,故意误导广大网友。
副所长徐龙承认,事件发生在该所辖区内,涉事民警王文君也属于该所。但由于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案,相关细节暂时不便透露。
死者周的侄子和儿媳提供了一段时长3分44秒的视频。视频中,一名警察站在周的头旁,他可以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头发被踩在脚下,并记录下了警察从左往右换脚的细节。
2014,14年2月26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披露,该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于案发当日19时左右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警情时“非正常死亡”。距离确认死亡只有3个小时。
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2065438+2004年2月26日晚,太原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将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依纪处理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全市公安机关将以此为戒,举一反三,严格整肃队伍,强化法治意识,全面整顿和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2014年2月26日晚,警方通报:2014年2月26日,12年,13年,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6438”)。同时,局领导立即带领检查科进行调查,并按规定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于事件经过,通报有如下表述:当日,周等10余名河南籍农民工准备第二天返乡,需要回住处整理行李。因未戴头盔,进入工地,与保安发生争执。在警方处理过程中,他们与被阻拦的周发生肢体冲突。他们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导致周非正常死亡。
网友“真诚小情绪”说,执法是底线要求,对弱势群体更多的尊重、包容、保护和关爱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某论坛的网友“XXX 123love”说,以生命为代价拿回血汗钱是不幸的。好在国家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容不得坏警察。网友“李海锋”质问愤怒的警察,面对农民工讨薪问题,不解决问题就说这么暴力,伤人心。
为什么要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12 13”案件发生后,* * *三名涉案民警被立案侦查,所涉罪名均为滥用职权。有网友质疑,案件中有农民工死亡,检方立案时定的罪名太轻。为什么不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是否存在逃避重处为涉案警察开脱?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回应称:“以何种罪名立案侦查,取决于案件的证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民警王某在出警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执法规定,滥用执法权,导致周某非正常死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条件。”
“如果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前提是取得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周的死亡与涉案民警王某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明确规定要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但至今未进行尸检。”周茂玉说。
据介绍,为确保公平公正,太原市有关方面多次与死者家属沟通,同时为死者家属提供了4家省外知名司法鉴定机构供其选择,并同意家属自行指定其他合法鉴定机构。我们正在与家属协商,争取尽快得到家属同意尸检,以便尽快取得办案所需的关键证据。
周茂玉说:“我完全理解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我也对发生如此严重的事件感到非常愤慨。我也完全理解想严肃快速处理案件的人的心情,但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现有证据只能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涉及故意伤害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一并侦查。"
为什么被害人指认了多名打人的警察,检察机关只对其中3人立案侦查?
太原市检察机关组织“12 13”案其他被害人指认涉案民警。死者周等人的亲属称,当时已经指认了多名涉案民警,但检察院为何只对其中3人立案侦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检察机关对涉案的郭,任立案侦查,是因为掌握了比较确凿的证据.其余民警我们正在逐一甄别,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太原市公安机关也表示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绝不包庇、袒护违法违纪民警。查全案涉案民警违纪违法情况。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对案件责任人,无论涉及什么级别、什么人、多少人,都将严肃处理,并及时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什么时候能调查结案?
在发布会上,有媒体问“事发十多天了。调查什么时候能结束?”?
周茂玉说,“12 13”案件发生以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机关专案组干警夜以继日地调查取证。* * *收集固定书证48份,证人证言46份,犯罪嫌疑人陈述14份,在36张光盘中录音录像18次,17小时,访谈大量群众。检察机关将秉持全面、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尽快查明真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太原市检察机关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案件进展信息。
“作为检察长,我将本着对人民、对法律、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在此,我向您郑重承诺:我将对我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周茂玉说。
包括警察在内的32人参与了山西死亡农妇家属递交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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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结束后,家人目睹了整个过程。
65438年10月5日下午,在太原武警医院太平间冰柜里躺了20多天的周被抬出医院。在太原另一家医院的解剖室外面,周的丈夫和孩子被挡在门外。
据悉,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亮教授及其8名专家团队负责对周非正常死亡原因、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检验。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见证,并对尸体检验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考虑到案件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在依法委托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过程中,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家属最终从多家鉴定机构中选定了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尸检现场死者的侄子金新峰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进去看了尸检。我是下午2点多开始解冻进行尸检的,但是因为尸体冻得太久,尸检中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当晚7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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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提交刑事指控
河南籍女农民工在太原死亡事件发生后,大河报第一时间报道了这一消息,并派记者前往太原追踪此事。来自全国各地的许多热心律师通过大河报记者与受害者家属取得了联系。昨天上午,周的家人与多名公益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委托多名律师组成律师团代理此案。这三位律师是北京市五天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山东全顺律师事务所的王道刚和北京市易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到达太原后,进行了多方调查取证。
昨日下午,多名律师带着、李康等在派出所被打的农民工赶到山西省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名为《请为被警察打死的工薪族女工周讨回公道》的刑事申诉书。昨天下午,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申诉,并在上面加盖了公章。
起诉书涉及32人。
在起诉书中,大河报记者看到,共有32人被指控:排名第一的王文君已被逮捕。原系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现因滥用职权被刑拘。
第二名被告人是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原民警郭铁伟。被拘留的罪名也是滥用职权。
大河报记者在诉状中看到32人,“还在收集另外两人的证据。”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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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法追究32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认为两名警察涉嫌故意杀人。
王文君
起诉状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于14+02+13左右将周殴打至倒地,当时他人无法对其施以援手,故周随时死亡的后果为一般人所能预见。
一直踩着周的头发。直到18: 27经急救中心诊断,周拒绝抢救,任其死亡。
其行为与周死亡有因果关系,由故意伤害转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在周之死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郭铁伟
起诉书称,郭铁伟参与了对周的殴打,有义务及时救助周。因为没有抢救她,就让她死了,与周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次要责任,他是从犯。
法律依据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尸检可能更准确地确定周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时间,不影响本罪的立案。)
○认为多名警察涉嫌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
包括局长在内的几名警察。
起诉书称,郭铁伟在派出所用脚打断了王友志的六根肋骨,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他是主犯,王文君作为从犯协助他。
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起诉书称,农民工讨要工资,警方知道他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还有、郭铁伟、厂长张(负有领导责任)、龙城牌。
其他多名出监民警仍非法限制四名被害人人身自由11小时,并被戴上手铐殴打。
法律依据
非法拘禁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严惩。
刑事申诉的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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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依法追究失职责任。
两名地方检察长
起诉状称,从2065年2月65日周死亡到65438年2月26日立案,历时13天。小店区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已于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报案,6月14日接到周家属报案,调取视频、证人证言、视频截图等。2月16日获悉,王友志被武警医院诊断为三根肋骨骨折(后确认为六根)。直到65438+2月26日,周头发被踩被扯的视频才第一次在网上广泛传播,当天就草草立案,而且是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与涉嫌的犯罪事实相差甚远。
法律依据
上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洪亮、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追究。
三
要求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本案由河南省检察院管辖。
起诉状称,该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四类犯罪,涉案人员多达32人,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为了保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由于太原市检察院严重失职,不能保证依法办理此案,不应继续管辖此案。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1991至今在山西省检察院工作,历任反贪局局长、党组成员。2012山西省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担任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
怕案件归山西省检察院管辖,难以公正办案。原告请求山西省检察院请求上级检察院指定被害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检察院管辖。
(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