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祥的社会事业

王文祥曾经热衷于社会福利事业。1998抗洪救灾期间,捐款捐物15万元,在杜尔伯特重灾区援建了3所希望小学,其中一所命名为“文祥希望小学”。新亨集团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综合开发办公室1998评为“抗洪救灾模范单位”。2000年6月,当他得知黑河市要重建爱辉历史陈列馆,以警示后人,不忘国耻,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他一次性捐款65438+万元。2000年6月,王文祥以个人名义向哈尔滨市平房区辛平镇中心小学捐款5万元,帮助贫困学生上学,并向哈尔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捐款8万元。2005年初,当王文祥得知哈尔滨市多名贫困大学生在求学期间处境困难时,当即决定捐款1万元建立“大学生信恒基金”,帮助贫困大学生,帮助社会排忧解难。几年来,共向社会捐赠600多万元。

雇佣谋杀事件

2004年6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黑龙江省东方公司建筑公司经理钟近654.38+00万元,对钟不服。此后,双方互相举报逃税犯罪,关系进一步恶化。

5438年6月+2008年2月,钟因房产更名问题将新亨集团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双方矛盾激化,于是产生了绑架钟的想法。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他的秘书策划,向他的朋友提出绑架钟,于同意了。利用王文祥提供的资金,白鹏、宇易购买了卡簧刀、电棍、尼龙绳、胶带、桑塔纳轿车等作案工具。,并多次跟踪和实地踏勘,从而掌握了钟的活动规律。

2009年5月18日9时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艺林小区地下停车场,、将钟绑架并放入桑塔纳轿车后备箱内。他们开车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的一个废弃砖窑,在看到钟死亡后,买了汽油焚烧尸体。在此期间,、盗走钟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元。尸体被焚烧后,两人丢弃绳索、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桑塔纳轿车及车牌被公安机关扣押。

案发后,受害人家属找了很久都找不到受害人,但他们的车辆一直停在地下停车场,于是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录像详细记录了两名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受害人家属迅速报警,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侦破。

5月25日,警方在京将王文祥抓获,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白鹏和宇易于次日在河北廊坊市同时落网。6月24日,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9年2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

被判死刑

审判发现,王文祥通过指示他人实施暴力来发泄愤怒和报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 65438年2月,黑龙江东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溪公司)以被害人钟为法定代表人,起诉黑龙江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新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亨集团公司),被告人为法定代表人。信恒集团公司败诉,向东西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被告人与钟从此成了仇敌。此后,两人互相举报偷税犯罪,积怨甚深。

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2月,被害人钟再次起诉信恒集团公司。被告王文祥更加愤恨。他曾和他的秘书被告谈话,问白:“你能绑架一个人吗?”告诉白鹏他一个人做不了这件事,他必须找别人,钱不是问题。被告人白鹏承诺与通过网络认识的被告人宇易联系,宇易积极参与。

2009年2月,被害人钟因合同纠纷将信恒集团公司诉至法院。在此期间,被告人向支付数万元,促使白购买用于跟踪钟的无牌车辆、作案用的尖刀、绳索、胶带等。被告人还将被害人钟的具体住址告知,并与商量作案地点的选择。

2009年5月18日9时许,被害人钟从家中下楼进入停车场。被告宇易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把它套在脖子上。与被告人一起,钟倒下了。被告人于、白分别采取勒死、捂嘴等措施,使被害人钟丧失反抗能力。随后,二被告人将钟遗弃在汽车后备箱内,用胶带封住钟的嘴,与被告人驾车前往哈尔滨市南岗区某砖厂。途中,被告人、通过短信、电话联系,王得到“此事已办结”的消息。见被害人钟死在砖厂废弃砖窑10号窑洞内,遂将尸体焚烧不见。被告人、盗窃钟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余元,并共同挥霍。5月22日,被告人、来海口与被告人见面后,王又送给白人民币近2万元。最后三名被告被警方抓获。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为故意杀人罪的主犯。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哈尔滨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祥不仅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存在致使他人实施犯罪故意的教唆行为。

被告人王文祥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考虑到其犯罪故意,指使、怂恿被告人白鹏、宇易实施犯罪,完成其犯罪故意,对被害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是该罪的具体实施者,他们的犯罪行为共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钟的死亡。白鹏纠集他人与其共同犯罪,宇易在犯罪中首先将绳索套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二人均为共同故意杀人罪中的主犯。

另查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7293.45元。根据原因比例,被告王文祥应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50%;被告白鹏、宇易各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25%。3.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王文祥、白鹏死刑缓期执行,宇易死刑缓期执行。

被告人王文祥为泄愤报复,唆使白鹏、宇易实施暴力行为,共同犯罪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白鹏有暴力犯罪前科,经教育不改,还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暴力犯罪。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宇易在共同故意杀人罪中直接实施具体伤害行为,罪行极其严重。考虑到宇易确系聚众参与犯罪,虽系主犯,但与被告人王文祥、白鹏仍有区别,量刑时应予考虑,对被告人宇易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此外,被告人白鹏、宇易又犯盗窃罪,数罪并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鹏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宇易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万余元。

黑龙江CPPCC原常委王文祥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

新华网哈尔滨9月1日电(记者梁书斌、程子龙)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文祥、白鹏故意杀人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011日对王文祥、白鹏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