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是在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税制改革1994。

从65438年到0994年,我国正式实行分税制改革制度。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和历史性贡献,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体制,告别了统收统支的旧“行政分权”,走向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经济分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206543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2018年6月至1年6月、2019年6月至1年6月执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分税制的特点如下:

1,分税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合理稳定;

2.分税制的分税制方法更加科学。在税收分类的基础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方法,根据税种的特点、效益和便利程度划分税源。在税源划分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了总量分成的方法;

3.中央税务机构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 * *税的征管,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防止为了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和* * *税;

4.中央政府按照要素法对地方政府进行公式化的转移支付,而不是按照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贴,更加规范和透明;

5.完善的分税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配套,所以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和稳定性都很高的财政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既无住所又无居所,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日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为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 1改革现行地方财政承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