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腾退公房直属简易楼需要100%同意?
四、直接腾退公有住房的原则
根据《通知》,实施直管公房应坚持以下原则:(1)自愿申请。所谓自愿,是指承租人辞职不是政府强制或征用,而是由承租人主动申请、计算货币补偿、签订辞职协议后,由实施主体接受。“申请”方式决定了直管公房的腾退性质是承租人的自主,而不是行政强制;(2)整体规划。统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向安置房的统筹使用,二是未申请腾退者的平移置换,即直管公房的统筹使用。前者的目的是保证腾退工作的有效实施,为申请人腾退房屋提供有力保障,避免腾退人腾退房屋后无房可住的现象。后者是为了更好地修缮和使用直管公房,实现空间的自愿合理使用。(3)保护和修复。保护修缮是直管公房退役的主要目的之一,保护古都风貌,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旧城复兴。所谓保护和修缮,指的是对原有风貌的保护,而不是市场化的盈利和现代使用。因此,禁止对受损建筑进行完全重建和改建。(4)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包括对未申请腾退的人员进行翻译置换和集约化管理,但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腾退后直管公房的使用上。《通知》称,腾退的直管公房不禁止使用经营性质,甚至鼓励将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同步实现直管公房作为老城建筑的历史意义和作为核心区经营场所的经济意义;(5)市场介绍。如前所述,《通知》规定,实施主体可以是资金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可见,市场主体的引入,边肖认为,在直管公房腾退过程中引入市场主体,一方面可以解决资金问题,缓解政府腾退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顺利实现后续直管公房的对接管理。
你了解直管公房的腾退政策吗(二)
动词 (verb的缩写)直管公房腾退纠纷的诉讼性质。
我们知道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民事诉讼,那么直管公房腾退纠纷的诉讼性质是民事还是行政?如前所述,直管房屋的腾退具有行政管理性质,那么由其引发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直管公房租赁纠纷的意见》,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侵犯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支付、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因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其管理权限直属的公房管理单位对当事人的租赁资格进行审查,属于行政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边肖认为,在审查腾退申请、确定被腾退人时,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按房屋权属审查当事人租赁资格的问题,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于腾空补偿的确定,笔者认为腾空补偿协议主要体现了双方的平等意志,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你了解直管公房的腾退政策吗(二)
边肖希望通过对腾退出租房政策的解读,帮助公屋住户理解政策,从而做出有利的决策。
本文由进入中国的媒体作者撰写并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所有原创文章版权归作者及平台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