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的发展

在中国的古籍中,“诚”字出现已久。《晋书》称之为礼、诗、书、德、孝、贞、仁、义、虚、耻。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合同和诚实信用诉讼。它经历了罗马法、现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合同的可靠保证。在现代民法阶段,基于法治国家的理念,资产阶级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仅限于债法的适用范围,或者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标准。然而,它为未来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在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完整性要求和自由裁量权得到了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法律的发展和补充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它还规定任何人都必须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应该说,我国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并无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史料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先生的《客观完整性与主观完整性的对立统一》、《以罗马为中心》、《诚信原则二题》中可以发现,徐先生一直在不断地从诚信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丰富了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不是简单的陈述,而是应该从历史中总结出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和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的研究成果在中国堪称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