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制的历史作用是什么?
美国式联邦制的基础是主权或最高主权的新概念。在英国和欧洲的政治理论中,主权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然而,在1776年美国从英国独立之前就存在的帝国危机中,殖民者提出,虽然英国议会控制着帝国的整体事务,但实际上,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制定了自己的法律。然而,尽管如此,独立战争时期的早期美国政府仍然按照主权不可分割的旧观念运作。
根据美国第一部宪法1783《邦联条例》,每个州或前殖民地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各国只通过“友好同盟”关系处理国家问题。然而,这种联邦政府在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来,它是危险的。一些国家不仅剥夺部分公民的自由,而且往往以牺牲国家整体利益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对邦联法规的普遍不满导致1787年召开制宪会议起草新宪法。
联邦制最大的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州共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独立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也符合进入美国时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