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普遍存在的六大历史遗留问题

首先,确定增值税缴纳的时间点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应税销售发生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证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决方案一般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先收款的情况,请参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当合同中的收款时间早于或等于实际收款时间时,应按合同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在先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以货物发出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合同的遗留问题

1,交易合同审核

税收的产生不是来自“会计”,而是来自“商业”。合同是商业的书面表达。

商业模式决定纳税,合同决定收入的会计处理。

重视合同,财务要参与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三,收取发票的问题

1,获取不合规发票。

常见的不合规发票:

A.发票项目的内容与业务不符。比如代理服务费,发的是餐费。

b .发票开具人和实际公司名称不符。比如从A公司进货,从b公司拿发票。

C.发票税率与业务不一致。比如开出了6%的快递服务费,运输11%。

D.发票票据不规范。比如房屋租赁发票备注里没有地址。

E.发票开具时间超时。比如19的发票是21取得的。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能从成本、费用和支出中税前扣除。需要做增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会导致少缴税的事实,从而承担风险。

2.虚开发票的风险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的行为之一。

政策《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骗取金额不足654.38+0000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骗取金额超过654.38+0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商品已经发出,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这是虚假陈述。

如果乙方资金短缺,请第三方D公司支付货款,签订三方协议,此时合法合规。

第四,公私区分问题

使用个人卡,如果收到钱,不做公司收入,不报税,是违法的。

不开发票会有增值税风险。不做收入会有企业所得税风险。不按正常流程分红会有个人所得税风险。

第五,资金交换量过大

比如:

A.关联公司之间的无息贷款

B.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关系

C.员工贷款过年了还没还。

风险点的无息贷款,按规定应视为销售。不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要征税。

不及物动词资产负债表外资产

如:采购没有取得发票,老板个人钱包里也没有记录。

库存和固定资产管理不善。

风险点银行资金监管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风险。个人银行账户和公共账户的对比涉及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