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变土为溪”、“摊地为亩”是什么意思?

这两个与土地有关的历史术语解释如下:

第一,变土为流:

1,简介:

改地为流,指的是将土司制改为流官制。又称土司改废土,始于明朝中后期,指的是废除曾经统治少数民族,被朝廷中央政府任命为流官的土司。

酋长是原民族的首领,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还乡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加强中央政府对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2.详细解释: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的羁縻郡县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实质是“以地方官治地方民”,承认少数民族世袭首领地位,并给予官衔进行间接统治。事实上,中央政府的圣旨并没有真正得到执行。

一些地方官员因为人民的世袭原因,任意虐待和杀害人民,以苦边境。“汉人被他们灭了,洋人被他们毒害了。”。甚至土司家族内部也爆发过争斗或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东川彝族卢氏家族为争夺土司政府的继承权而自相残杀。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土司割据的弊端,明清两代的皇帝已经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来说,改土入溪有两种方式:“一是自上而下,先改土屋,再改土态。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如果有的地方官员没有继承人,没有接班人,或者宗族斗争,就会派流官接班;地方官互相残杀,被平定后,派刘官接手;有的地方官员犯罪,或者反朝被镇压后,因其犯罪被革职,取而代之的是流官。有人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为流”,王朝以所谓服从人民的意思将地方官世袭改为流官。总之,封建王朝一有机会,马上改弦更张。(摘自黄先帆《壮族通史》)

二、关于坦丁入穆:

1,简介:

是清政府将世代交往的丁银纳入田赋征收的一种税制。

2、详细

“均田制”有利于穷人,不利于地主,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摊地入亩”政策没有妥善处理均分赋税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天下豪富户和各阶层人民的利益。

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均田分亩政策有明显的局限性。不但没有消灭,反而强化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也不可能消灭社会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说,还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长期统治和牢固统治的利益。它加强了封建统治。事实上,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施,首先是数百万劳动人民对不均的税收进行激烈斗争的结果;虽然名义上在各省陆续实施,但不可能持久认真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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