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允许靠右通行。

所谓右侧通行,是指道路上行驶方向的右侧通行。例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左右设置前进方向,左手侧为行驶方向的左侧,右手侧为行驶方向的右侧。所有交通人员都应依靠右手边的道路。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所有车辆一律靠道路右侧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应该靠左行驶或者靠右行驶,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在英国、日本、香港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左行驶,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靠右行驶。在中国大陆,实行右侧通行原则。其实我们国家曾经实行过左侧通行。1858年,英法联军占领天津,迫使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开放长江上的通商口岸。《租界捕房宪章》中规定“汽车应在道路左侧行驶,超过(超车)其他方时,必须在道路右侧行驶。”这里的“车”是指人力车和畜力车。1934 65438+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全国统一的交通规则——陆路交通管理规则,也规定了车辆靠左行驶。抗日战争后期,为了开辟国际高速公路,运输大量盟军车辆配合战争,满足汽车技术的需要,节省巨额汽车改装费用,适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右驾习惯,国民政府决定将车辆的左驾改造为右驾。新中国成立后,鉴于靠右行驶已经成为人们的交通习惯,原来的左舵驾驶汽车适合靠右行驶,而且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靠右行驶交通法规是一致的,所以采用了靠右行驶法规。

为了保证交通的有序、高效和安全,对机动车进行界定和统一;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靠左或者靠右通行是必要的。这部法律作为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应该明确这条道路交通最基本的原则。本条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允许靠右通行。这是这部法律对车辆上路通行的最基本原则。根据这一钓鱼规定,在中国任何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省)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靠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