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从公元4世纪开始,日耳曼人开始迁徙,这直接导致了历史上西罗马帝国的消失和一系列日耳曼帝国的建立。但是这并没有导致罗马法的消失,甚至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在当时也是并存的。
因为在西罗马帝国的国土上建立国家的日耳曼人知道,他们脱胎于原始部落习惯的日耳曼法无法适应征服带来的一切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罗马法适用于罗马人,从而显示了罗马法的强大生命力。
恩格斯还精辟地指出,罗马法是对纯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的生活状况和冲突的经典法律表述,以至于后来的所有法律都不能对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其发展经历了“皇权政府”时期、* * *时期和帝国政府时期三个历史阶段。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早期资本主义社会,随着政治制度的兴衰和社会性质的变化,打上了不同阶级的烙印,表现形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但是,正如其本质特征所规定的那样,罗马法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现成的法律形式,促进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法律进程。
恩格斯也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如买卖、借贷等契约和其他财产关系。
可见,罗马法是全人类精辟的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法律文献,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一般来说,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根据盖乌斯《法律的阶段》一书的结构,罗马私法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属人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详细,其所界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精确、严密、简明、结论明确的特点,也为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所采用。
私法范围内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财产权不受限制、意志自由、侵权行为归责、诉讼中不起诉和漠视等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其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陪审制度。
人格及其取得与丧失、所有权的定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定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术语等概念。
它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大多为后来的立法所继承和发展。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理论以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惠传论》一书,成为19世纪世界上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在罗马法学家手中,法律第一次成为科学的主题,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说,“罗马法学家的力量不仅在于他们能够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性创造和操纵这些抽象的原则,还在于他们清楚地意识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并注意如何采用最简单的方法来达到预期的实际效果。
当自身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提出的要求相冲突时,他们愿意抛弃这种逻辑。
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占有理论、契约效力理论等理论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尤其是查士丁尼理论集,是后世广为流传的极其珍贵的法律遗产。
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的复兴赋予了整个欧洲同样的法律概念,在不断变化的范围内提供了同样的法律规则。
罗马法的复兴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无与伦比的历史地位。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不足,也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说欧洲的封建割据势力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为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对世界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了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裂。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的两大法系之一,是罗马法系。
总之,我们在研究罗马法历史地位的同时,恰当地提出了它对后世主要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影响,肯定了它的历史作用。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能理解。
通过这一历史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出,罗马法和资产阶级法都是建立在同样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它们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在维护私有制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当今世界,任何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西方学者认为:“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独特的地位。
罗马法作为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部分法律权利关系。
它不仅满足了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需要,而且推动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对近代以来的法学和法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尽管历经2000多年的沧桑,仍然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价值。
可见,罗马法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法律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