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的意义
旅游的好处:在旅游的过程中,可以陶冶情操。对于心情不好甚至抑郁的人来说,当面对名山大川、亭台楼阁、风景名胜时,抑郁、烦躁等不良情绪会得到缓解,随风飘荡。陶醉在美丽的景色中,人们可以获得愉快的心情,促进内分泌,还可以通过综合锻炼,锻炼筋骨,疏通气血,调理精神,呼吸新鲜空气,沐浴阳光,享受绿色带来的宁静和舒适,身心将达到最佳状态。旅游的概念定义。国外旅游的定义之一强调旅游目的地和内容的定义。在国外通用语言词典中,旅游一词的定义是指人们为了娱乐的原因或目的而离开家的活动。这个定义强调了旅游的目的,比如消遣、审美、求知。其次,强调了旅游时空的定义。世界旅游组织1991年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通常的环境,在某些地方停留不超过1年的活动。这个定义强调了旅游活动的空间性(遥远性)和时间性(时间定义)。第三,强调旅游功能的界定。如奥地利经济学家赫尔曼·冯·舒拉德(Herman Von Schullard)认为“旅游是外国或外国人进入非定居区并在其中停留和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旅游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旅游是人们为了寻求文化差异而对文化空间进行的一种暂时性的跨越的行为和过程”。这些从某一学科角度对旅游的定义,难免有失偏颇。(如果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解释旅游,容易造成对“旅游”和“观光”两者的误解)第四,强调对旅游本质的界定。英国学者Burkardt和Matlik在1972中对其进行了定义:“旅游发生在人们去各个旅游目的地并在那里停留的时候,是人们离开自己平时生活和工作的地方,临时去一个旅游目的地进行短期运动并在那里停留的各种活动”。这个定义强调了定义者所认为的“旅游的本质——人的流动”。这个定义其实并没有抓住旅游的本质,有些走到了最后。旅游的本质是“旅行”(游憩、审美等愉悦体验),而不是“旅行”(人流)。第五,强调综合旅游关系的界定。例如,汉·塞克勒和克拉普夫在1942中对其进行了定义(这一定义被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采用,故称之为“阿斯特”定义):旅游是由非定居者的旅行和临时停留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不会涉及任何赚钱活动。美国学者罗伯特·麦金托什(Robert McIntosh)在1980中对其进行了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者及其来访者的过程中,由旅游者、旅游企业、东道国政府和东道国各地区居民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第六,所谓权威定义。例如,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旅游的定义是:“旅游是人们离开通常的环境,前往某些地方并在那里停留,以达到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的活动。其访问的主要目的不应是从访问地获得报酬,其临时逗留时间不应超过1年。”除了统计意义之外,很难明确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什么,而且是矛盾的。既然强调“旅游是为了人们的休闲、商务等目的”,为什么又强调“旅游的主要目的不应该是从所去的地方获得报酬”?众所周知,商业活动与从参观的地方获得报酬有关。在上述定义中,除了第一条和第四条之外,大部分都未能抓住旅游的目的和本质——愉悦的体验或以审美和游憩为重点的观光活动。二。国内旅游的定义(一)解析性定义樊能川先生在张先生撰写的《中国旅游史》序言中对旅游作了如下定义:(1)旅游是一种广义的审美形式(人类寻求与外界的和谐),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2)旅游是广义的文化活动,既是文化创造的过程,也是文化消费的过程;(3)旅游具有跨越空间的特点,往往超越地区、国家、州的界限,正在向空间发展;(4)旅游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是一致的。(张:中国旅游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序言1)沈先生在他主编的《旅游学原理》中对旅游下了定义:旅游是工业革命以后,从旅游中分化出来的移居者在地理上的移动和暂时停留所引起的关系和现象的总和;他们不会导致长期居留,也不会利用旅游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二)一般定义冯乃康先生在《中国旅游文化论》中认为,旅游是以寻求异地审美享受为主要内容的短期生活方式。(冯乃康:中国旅游文化论,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在南池子先生主编的《旅游学概论》中认为,旅游是人们在外国进行非永久旅行和临时逗留所产生的审美、社交、求知等综合性休闲活动的总和。(《南池子:旅游学导论》,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三)专注的定义谢在《基础旅游学》中重点论述了旅游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并对旅游的定义作出了这样的思考:旅游是个体以寻求异地享乐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具有社会性、休闲性和消费性属性的短暂体验。张凌云在《中国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综述——对旅游本质的再认识》一文中梳理和总结了30个国际流行的旅游定义和概念,指出了旅游定义的多样性及其给旅游学科建设带来的“困境”。借鉴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他从两个层面对旅游进行了重新定义:在第一个层面上,“旅游是人们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自己平时生活和工作环境或熟悉的人地关系、人际关系的异化体验,是对自己平时生活状态和处境的否定”;第二个层面上,“旅游是人与生俱来的需求和行为得到满足和释放时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从张凌云的30个定义可以看出,国际上对旅游的定义可分为学术定义和工作定义:概念性定义或学术定义和技术性或操作性定义(主要是为了统计工作的需要);也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即宏观上把旅游看成是人际交往引起的社会现象(由其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和微观上把旅游看成是一种纯粹的个人休闲方式或一种经济产业。其实旅游本身就有经济属性、文化属性、社会属性等多种属性。从这30个定义中,我们大致可以理解旅游概念的几个本质特征:旅游是人的空间位置的运动(与一般的货物和贸易的运动有很大的不同),这种运动是暂时的,这是旅游消费区别于其他消费活动的显著特征。旅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动机,但我们一般认为旅游的动机与游憩有关,当然也可能包括商业、教育、健康或宗教等构成旅游基础的因素。旅游活动需要一定的交通基础设施、住宿、营销体系、游憩和景区服务设施,这些构成了旅游业的产业基础。旅游不仅是旅游者的一种休闲娱乐消费。从空间角度来看,旅游不仅仅是人从客源地到目的地的单向流动,而是由客源地、通道和目的地构成的完整的空间系统。旅游的空间系统整体上既是一个经济系统,也是一个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这是旅游目的地系统存在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对“旅游”本质的不同看法虽然目前国内外对“旅游”的定义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但研究者的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派认为,所谓旅游,不过是外来人口进入非定居区并在其中停留和活动而形成的经济现象的总和。这一学派以意大利学者A.Mariotti为代表,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旅游是指非定居者的旅行和临时居住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种观点的代表是德国的格鲁克斯曼。前者倾向于关注经济因素;后者倾向于关注社会因素。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术界对旅游本质的认识都会集中在这两点上。这两种对旅游本质的不同理解,构建了两种不同的研究框架和学术路径。旅游经济活动的研究是以旅游者的动机、爱好和需求以及旅游者的供给、生产组织和管理为基础的。对旅游社会现象的研究是建立在把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即不同文化背景的游客在目的地的流动和停留所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前者以经济学中的人(心理)需要理论和供求平衡理论为基础;后者的理论基础是旅游目的地系统中的主客体关系及其社会影响。前者的理论基础是心理学、行为学和经济学;后者以社会学、人类学、传播学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