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它来自哪个国家?这个代号叫什么?它在历史上的地位如何?
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执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巩固现有秩序。该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尚不清楚。约起草于公元前1791年或公元前1790年,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后。《守则》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中充满了神化和美化汉谟拉比的文字。文本包括282部法律,涉及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现代意义上的内容,旨在调解各种经济关系,如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和雇佣,以及自由民之间的社会和婚姻关系。法典表明,古巴比伦社会有三个基本阶级:奴隶主、奴隶和小生产者,并且存在着与阶级关系不相符的等级关系。自由人分为两个等级:强大的阿维卢和半强大的穆什根努。前者原意为“人民”,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可能意味着“崇拜”,法律地位较低。法典约束债务奴役和高利贷,限制小生产者的过度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法典严格保护奴隶制,体现了法典的性质。最后除了继续赞美汉谟拉比,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变性。法典的建立标志着古代亚洲法律制度的进步。成熟的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第(282)条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处理、士兵分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法典的基本特点是:首先,它明显地保护奴隶主的利益,保护奴隶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还保留了一些习惯法的残余,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第196条和第200条)和上帝审判的习俗(第2条和第132条)。再次,现代意义上的《汉谟拉比法典》不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所有的法律都是一体的,法律法规是从民法和刑法两方面来确定的。
《汉谟拉比法典》一方面将亚摩利人的习惯法融入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苏美尔和阿卡德的立法成果以及伊欣拉尔沙时代的城邦立法。但它主要是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反映了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现实。《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上有282条。该法典基于苏美尔人的立法原则,融合了semu的新发明。但对于哪些原则属于苏美尔人,哪些原则属于色目人,他们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我们最好简单地把它们都归结为记录“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体系”的最著名的文献。
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一些法律法规:1。如果一个自由人发誓要揭发一个自由人的罪行,指控他谋杀却无法证明,告密者应该被处死;3.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犯罪证据,无法证明。如果案件关系到生命,就应该处死;5.法官审理案件后改判的,应当揭发其罪行,撤销其法官席位。他将永远不再受雇于汉谟拉比法典。奴隶根本没有权利,稍有疏忽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此外,法典中还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个是“人”,显然是指贵族;此外,所有其他既不是“人”也不是奴隶的人都受到恶劣的法律待遇,但《汉谟拉比法典》基于两个最著名的原则拥有某些法律权利,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孟毅看来这两条原理很原始。说到某些伤害的赔偿(“人毁了别人的眼睛,就毁了自己的眼睛”;“如果一个人打断了另一个人的骨头,他就会打断他的骨头”),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粹是偶然的,而是无情地坚持让人们遭受痛苦和羞辱。“让买家当心”的原则没那么残忍,但看起来也不像法律。为什么国家要在一个法典里声明,卖家作弊不会受到惩罚?因为美索不达米亚制定法律主要是为了停止争斗,他们认为这绝不是没有道理的——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他记得无论他如何伤害他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他可能就不会暴力。至于“让买方提防”的原则,也是为了制止打架,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闹事,马上就要受到惩罚。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直到现在,这条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条文仍然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