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它不属于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可以重复适用的规定;无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拒绝重复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投诉;行政机关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扩展数据:

行政复议的有关条款应规定:

1.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超过五人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征得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出示或者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