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无法收回的往来账款如何处理?

多年无法收回的往来账款的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应收账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不能收回的账款;

(二)债务人破产,其破产财产清偿后,无法收回的款项;

(3)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偿债义务,有充分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第三,企业要做好回款记录和债务人无法支付的书面证据。

税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01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三)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法院最终(中)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债务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6)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和放弃债权声明。